《新社会科学哲学:实在论、诠释学和批判理论》:
到目前为止它们普遍有效,但是这个抽象模式在社会科学特有的情境中便失去了效果。这种情境要求我们在一些理论及其关联的机制间做出选择,并且在这种情境下,研究对象是复杂的且由多因素决定的。虽然任何指导方针都必定是模糊的,但我觉得下面这些原则并非完全没有价值。首先,我们不应畏惧理论的抽象性,因为“观察”命题在这个框架中没有特殊的优先权。实体不会不必要地增多,但也不会因为不可观察而被排除。其次,实在论对实在层级的强调应使我们意识到,需要使具体的说明适应更宽泛的情境。这并不是说需要援引社会整体来说明最微观的社会事件,而且说,例如,微观经济理论应该与关于经济系统及再生产的命题相联系,并且一旦微观经济理论超出这一范围就不再适用了。换言之,这可能被看作第三条原则,即此类先验观点在对社会理论的评价中起到一定作用。我已经论述了一些社会理论(关于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关系)的尤验条件,尽管在不同情况下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精确形式是由经验决定的。
我并不认为有人能够超出这些普遍原则走得更远。根据所有这些标准,两个或多个理论同样好,对理性偏好似乎并没有普遍性基础。简单性是一个明显的备选对象,但是一旦人们放弃约定主义立场(对约定主义立场而言,简单性是相对好的可用标准),那么就不能证明在所有情况下偏好简单性是正确的。然而,除了简单性还有一些重要的观念,即通过使理论更易于被检验,选择控制着科学前进速度最大化。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