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考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刑诉法宝典(珍藏版)》:
三、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
勘验、检查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提取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这些痕迹和物品大多是原始证据,即“第一手材料”,对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认定案情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其次,通过对所获得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明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
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2.物证检验。
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对物品进行检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要仔细地查验物品上的特征,如单据上被涂改的痕迹、鞋底上的花纹等;对于在现场收集的物品,还要注意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②通过分析研究,要确定该物品及其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有何种联系。③对物品的特征,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判断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检验物品,应当制作检验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及其痕迹的特征,如物品的大小、形状、尺寸、重量、颜色、商标、号码和痕迹的位置、大小、深度、长度、形态、性质等。侦查人员、其他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物品检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尸体检验应当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或现象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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