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房产维权解答》:
8.弟弟,你不能独得房屋补偿款
问:这几年来,大规模的旧城市拆迁改造有力地改善了市民的居住条件,老百姓欢欣鼓舞。但这里面也发生了一些纠纷和争议,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答:在旧城区拆迁改造中,出现的纠纷基本有两大类型:一类是开发企业和被动迁户的纠纷,虽然麻烦点,但毕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标准,解决还是有所遵循的。另一类是被动迁户家庭成员发生了变故,其他家庭成员对动迁后的财产权益的认识不尽相同,从而发生矛盾,由于各家情况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分类复杂,导致安置房屋或补偿款长期不能处理,影响城市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问:今天向您咨询一件在动迁中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内部为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的事,我们认为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答:好吧。
问:我们兄弟姐妹一共六人,父亲在十年前去世。之后,我母亲买了我弟弟的一个旧楼房单间并搬进去独自生活。但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证还是我弟弟的名字。今年6月,我母亲去世。我们兄妹六人为这个房屋怎么分配产生了矛盾。恰在此时,这个房屋动迁,开发商给了全额补偿款二十多万元。由于产权证是我弟弟的名字,他就拿着产权证领回了全部补偿款并且不想分给大家。他的理由是:虽然母亲买了这间房子,但产权证没有更名,房子是谁的就看产权证,他是房主,所以有领补偿款的权利。看在一奶同胞的份上,给我们点是情分,不给是本分。我们兄妹五人都很气愤,但也没有充足理由反驳他,您说怎么办?
答:在一般情况下,房子是谁的就看产权证是对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在这个纠纷中,虽然老母亲买了房子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是未取得物权,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结。《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按照物权法的这条规定,这个买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问:就算这个房屋买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我弟弟就是不去履行,我们总不能逼着他去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吧?更何况我母亲已经去世了呢。
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按照这条法律,你弟弟作为房屋的出卖人,有配合你母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如果你弟弟死活不去,在一般情况下,你母亲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拿着法律文书独自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了。
问:现在老母亲去世了,那房屋产权证仍然是我弟弟的名字,是不是房屋所有权归他一个人所有呢?
答:198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法院呈报的类似案件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民他字[1987]第16号),该批复件认定,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共有,其中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房屋共有人的代表取得的产权证明。这就是说,在你老母亲去世之后,这间房屋作为你母亲的遗产应当由你们兄弟姐妹六人共同继承,产权证虽然是你弟弟一个人的名字,但也只不过是你们六个人共同产权人的代表人而已。那间房屋二十多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也应当是你母亲的遗产,由你们兄弟姐妹六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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