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运用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理论、制度、实务展开研究,致力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促进其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协作关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主体的不特定性导致无法适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及其制度。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构成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特则构建的理论根基。本书从寻找最佳形式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群体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配置进行比较研究,得出赋予形式当事人以诉讼实施权的共通性原理。在此基础上,本书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关系展开动态分析,为在解释论上完善我国团体诉讼制度典型基础。为了深化研究,本书还分别对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旨在贯彻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原理的同时,尽最大限度落实相应实体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本书最后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践进行详细考察和反思,不仅对本书前述理论与制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检验,更是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构建提供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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