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本质上解决的是产业法与竞争法的适用边界问题。在某些涉及公共服务或自然垄断的领域,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功能有限,更需要通过产业管制来施加积极的政府干预,此时就应赋予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地位,令产业法优于竞争法发挥作用;反之,在市场竞争的大部分领域,应当优先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慎用产业管制。依据产业法与竞争法的这种二元互动逻辑,本书将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界定为“内设”型、“外接”型和“平衡”型三大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改进趋势:应当在对合理的适用除外范围“存量”进行规范的同时,通过制度设计的形式控制适用除外制度的“增量”,防范适用除外范围的过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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