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三公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反欺诈原则
第六条 分业原则
第七条 证券监管体制
第八条 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定义
第十一条 保荐制度
第十二条 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格式
第二十条 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件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核准程序及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核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发行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自负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承销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商
第三十条 承销协议
第三十一条 证券承销
第三十二条 承销团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
第三十四条 发行价格的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失败
第三十六条 股票发行情况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可交易证券范围
第三十八条 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场所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凭证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方式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账户保密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文件目录
相关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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