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遵循“地方财政”这一条研究主线,以“以支定收”为主导思想,从“房地产税是地方主体税种、用于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本质职能出发展开研究,即房地产税不仅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且决定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由此可能形成良性或恶性循环:“房地产税税收收入—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纳税遵从度—下一轮房地产税税收收入”。在这一功能定位下本书系统地研究房地产税的课征机制,具体包括法律机制、征管机制和税收机制。其中在法律机制方面,重点提出清除征收房地产税的法律障碍、厘清房地产税与其他税种关系、法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立法权等观点。在征管机制方面,着重解决房地产税基评估机制、跨省房地产登记机制、农村土地和房屋规范化管理机制、纳税服务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难题。在税收机制方面,全面设计我国房地产税税收制度,包括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从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和不同纳税人两个方面寻求纳税公平。旨在全方位、多角度增强我国房地产税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房地产税收制度有效落地和全面实施,健全地方税体系,确保地方财政收支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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