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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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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商学导论
0.00     定价 ¥ 62.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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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10056576
  • 作      者:
    编者:郝臣//王全喜
  • 出 版 社 :
    南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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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臣,男,南开大学管理学博士,南开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公司财务管理,企业学,主要著作《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等,发表学术著作数十篇,协调或主持国家及省部级课题近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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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正是基于我国企业改革发展脉络,紧扣我国社会现实背景,编者在2000年出版了国内第一部管理学科导论性质的教材。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不但要建设公司治理,而且要完善公司治理。2005年修改、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方面有颇多建树。截至2012年初,117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中已有40家引入董事会制度,使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考虑到《公司法》的修订、我国公司治理理念的普及和实践的深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等,我们在2013年出版了第二版教材。
  而本次出版的第三版教材与第二版相比,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首先,在教材体系上,分六大篇,分别是企业的本质、企业的环境、企业的设立、企业的活动、企业的成长和企业的变化。其次,在教材内容上,由原来的九章扩充为十八章:一是新增了国内外企业经典案例、国内外管理学的发展、企业的文化环境、企业社会责任四章内容:二是围绕创新创业大背景,我们将企业的设立内容从一章扩充为四章,给出了不同类型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注册登记流程;三是将企业活动内容细化,将企业的基本活动、企业的资源管理活动和企业的过程管理活动作为单独一章来进行安排。最后,在教材细节上,为了提高教材使用者的阅读兴趣,补充了100余个重要管理人物专栏,同时更新了部分开篇和章末案例,并增加了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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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学导论(第3版)》: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广义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该包括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以合在一起组成合伙企业。在一般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劳务作为出资,分担一部分工作,并按协议分享利润和分担债务。由于合伙企业的组成、工作权利及分配并不按出资比例,即企业不是以资本为基础组成和运营的,而是按合伙人的意愿组成和运营的,所以我们将其称为“人合”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组建比较简单,合伙人之间只要订立协议即可建立。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既然是合伙组建、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因而也就共担风险、共负责任。当合伙企业亏损倒闭时,所有合伙人都必须以他们的全部财产,包括每人家庭财产,承担企业债务责任,并且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所谓连带责任,就是要求有清偿能力的合伙人,对无清偿能力合伙人所负的债务具有替代清偿责任。
  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合伙制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来增加企业可用资本,扩张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同时,它也能在更大范围内发现能力更强的企业经营者,至少是在若干个合伙人之中选择。因此,合伙制企业较之个人业主制企业更适应生产经营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但是,由于合伙制企业自身的性质与特征的限制,合伙制企业的发展潜力也是受限的。为了扩大规模,合伙制企业可以不断接纳新的合伙人,其所接纳的合伙人数量是没有限制的。但同时,新的合伙人也会分享扩张企业的利润,更多的合伙人之间因共同经营、相互协调等问题而更容易产生摩擦。事实上,仅就能否寻找到更多的合伙人而言,不确定性就很大,因为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无限的连带法律责任,每一个合伙人对整个企业所欠债务均具有无限责任,而且彼此连带。假如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的投资份额是1%,企业亏损倒闭时,甲应当只赔偿1%的债务额,其他合伙人赔偿99%。假如他们无力赔偿相应的份额,由于无限的连带债务责任,甲必须代为赔偿,即甲需要使用个人财产偿还整个企业的债务。面对如此的风险,愿意加入合伙者队伍的人必然是相当有限的。这也是为何在历史上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很早就出现,却难以持续扩张、发展的原因。但是,由于其连带无限责任而产生的制约性,使其适用于某些提供无形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私人诊所等,这使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企业机制之一。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针对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缺点,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兴起了一种崭新的合伙企业形态——有限责任合伙。它是一种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固有的经营上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又适用一般合伙法的新的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这种新的合伙形式从发端到比较成熟再到被全美普遍接受,总共只有不到10年的时间。这一新型的合伙形式已为不少国家和地区效仿,英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已成为一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在世界各地流行。
  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合伙法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促使合伙制度的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作“节俭社团”和“存贷社团”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率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它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的业务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回,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清理这些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发现这些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它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由此也被追究了失职责任。由于这些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完全无辜的合伙人。本身并未参与引起合伙债务的活动,也没有过错,仅仅因为其合伙人身份,即要以其个人财产代人受过,如此严重的后果几乎只有合伙企业中才会出现。
  我国在2006年8月27日新修订、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也引进了这种新型的合伙形态。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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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书切合中国企业发展实际,随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不断更新。本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理论的指导下,紧贴企业创新型发展的需要,使之更切合新时期企业发展实际,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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