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经纬:宋明理学》:
宋明理学酝酿于隋唐,形成于北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是中国古代社会系统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最深厚的根源深藏在经济之中,又是与隋唐至北宋政治领域的变革,与文化领域的斗争态势密切联系、相为呼应的。认真探讨宋明理学产生的原因与形成的过程,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宋明理学的各种理论及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一、隋唐经济制度的变革
隋唐社会的变革,首先是从经济开始的。自秦代至南北朝,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上是以按丁口强制征收定额课租和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劳动为特征的农奴制经济。自隋唐至鸦片战争前,是以按田亩征收租税和解除了严格的人量主要来自舆论,而礼仪制度则带有一定强制性。
为什么在“导之以德”的同时,要辅之以“齐之以礼”呢?理学家认为,这是因为人们所禀赋的气质有厚薄、精粗之别,被人欲所蔽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因而人们被帝王、官吏之德所感化的程度就会有所不同。为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就必须用道德规范来统一人们的行动。朱熹说:“人之气质有浅深厚薄之不同,故感者不能齐一,必有礼以齐之。”“资质好底便化,不好底须立个制度,教人在里面,件件是礼。”“‘道之以德’者,是自身上做出去,使之知所向慕。‘齐之以礼’者,是使之知其冠婚丧祭之仪,尊卑小大之别;教人知所趋。”“道之以德,《集注》云‘浅深厚薄之不一’,谓其间资禀信向不齐如此,虽是感之以德,自有不肯信向底,亦有大过底,故齐一之以礼。礼是五礼,所谓吉、凶、军、宾、嘉,须令一齐如此。”①理学家与古代的儒者一样,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一切行为应当“适中”,认为不及固不可取,但“过犹不及”,超过了限度也不可取,而实际生活中,过与不及的情形都是存在的,因此,需要用统一的礼仪制度来整齐人们的行为。
“德”与“礼”,一个是道德感化,一个是礼仪制度约束,都是封建道德的要求。理学家所以要以道德为本,而以政刑为末,是因为道德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比政刑更大的广泛性,它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生活各方面的关系调整好了,社会的和谐安定便有了保障,因此可以说,道德约束是治国的基础,所以理学家要以道德为本。
以道德约束为治国之本,是宋代理学家首先提出来的,其根源在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新的自由租佃制阶段。在隋唐以前,在农奴主阶级中,两个农奴主集团之间的关系和豪强农奴主内部的关系,都是靠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的对比来维持的,实力强制的力量在其中起着主导的作用,道德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农奴主与农奴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靠农奴主对农奴的人身强制和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来维持的,仁义道德也只起着辅助的作用。因此在农奴制阶段,治国之本不是道德,而是强力和人身束缚。它与奴隶制社会不同的是,道德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只是起一些辅助作用而已。到自由租佃制阶段,地主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军事实力相分离,不再能独霸一方,不可能强大到能逼迫皇帝“禅让”的地步。地主对农民的人身束缚也解除了,农民的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在这种情况下,统治农民的最广泛、最普遍手段,便不能不用道德约束来代替。这正是理学家作为社会智者集团、社会精英人物的具体表现。道德约束虽然也是束缚,但与人身束缚与强力控制相比,毕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进步。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在当时,对于社会的和谐安定与社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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