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总论
第一章 我国古代军民结合的法律思想及规范的借鉴
一、“邮驿本备军国所需”——古代交通实质是军事交通
二、“任重致远,天下获其利”——军事交通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
三、“取富户主邮驿,谓之‘捉驿’”——民众管理基层军事交通
四、“牧于官而给于民”——军马大规模取自民间
五、“官出本钱,营运纳息”——拨付军事交通的资金可投资获利
第二章 国防科技工业协同创新发展的历程及立法变迁
一、“以军为主、民为军用”时期——国防科技工业独立发展
二、“军品优先、以民养军”时期——推动“军转民”
三、“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时期——开启“民参军”
四、协同创新发展时期——初步形成协同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
第三章 当前国防科技工业协同创新发展立法存在问题及根源分析
一、缺乏协同创新发展的综合性基本立法
二、重点立法进展缓慢、法律位阶不高、涉密过多
三、部分法律制度内容相对滞后、不协调、不统一
四、民营企业和地方高校在“参军”方面存在制度性障碍
五、相关立法问题的根源分析
第四章 外国国防科技工业协同创新发展立法的特点与启示
一、以法律推动落实协同创新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相关法律制度构建以国家安全利益为先
三、注重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四、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市场竞争制度
五、健全相关技术基础与服务制度
六、实施法律框架内的各种融合配套计划
七、不同的融合模式决定不同的立法侧重点
八、法律制度层级分明、完备细化和及时更新
第五章 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协同创新发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模式
一、以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为立法目的
二、以习近平同志关于军民融合发展相关论述为指导思想
三、以协同创新发展要求与立法基本规律为立法原则
四、以同时推进基本法与专项法的制定为立法模式
第六章 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协同创新发展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颁布协同创新发展法
二、依托地方政府为主的军地双方信息互通制度
三、完善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四、健全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制度
五、制定促进国防科技创新的制度
六、完善统一的技术基础与服务制度
七、推出法律框架内的各种融合配套计划
八、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仲裁纠纷解决制度
附录
一、装备“四证”办理要求及流程表
二、我国军工集团发展简介
三、民口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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