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清代蒙古地方法规研究
0.00     定价 ¥ 70.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49718931
  • 作      者:
    金山, 包斯琴著
  • 出 版 社 :
    辽宁民族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08-01
收藏
作者简介
  金山,蒙古族,1959年生,曾用名何金山,何·阿拉坦阿古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1985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历史学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获历史学专门史硕士学位;2007年7月获得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历史学专门史博士学位。现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教学与科研方向为民族法学、法律史,硕士生导师。著有《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编著)、译著《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技能丛书(四)》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古代蒙古罚畜刑”“探析成吉清乾隆朝时期行政处分制度探析”“清代蒙古地方法规中的民事法律探析”“蒙古族古代罚畜刑处罚规定”等20多篇论文。主持国家基金西部项目《清代蒙古地方法规研究》,自治区社科规划特别项目——内蒙古民族文化建设研究工程项目子课题:《蒙古族政治制度史》等课题,参与完成《蒙古学百科全书·法学卷》《内蒙古通史》《蒙古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等重大课题。
  
  包斯琴,蒙古族,1981年10月出生,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人。2004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法学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2007年9月一至今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蒙古法制史。参与完成国家课题:《巴·陶格陶夫图日“陶王训诫”的法文化价值及其传承问题研究》1项,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内蒙古地区民族和谐稳定机制研究》1项。主持并完成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研究项目:《提升法学专业蒙古语授课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研究》等5项,内蒙古师范大学基金研究项目:《古代蒙古族草原生态保护法及其借鉴》。参编《刑事诉讼法学》《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等蒙古文教材。公开发表法学专业8篇论文,其中《论牧区草场承包经营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法规及其生成原因》《蒙古族保护草原生态法律观》等核心期刊论文3篇。
展开
内容介绍
  蒙古民族在历史上彰显了游牧文明的优越性,成为游牧文化的集大成者,在人类历史上创造了辉煌的奇迹,造就了世界新的格局,展示了走向统一、走向开放、走向文明发展的总趋势,留下了珍贵的文化遗产,产生了重大的至今还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许多问题。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充满生机、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的蒙古文化,形成了国际性、综合性的“蒙古学”。“蒙古学”就是以蒙古文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内容是研究蒙古族在形成和发展中创造的一切文化成果的传承和繁荣发展规律,是研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互助和谐、共同进步的过程和经验。
  蒙古学是国际性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研究,因此,我们的研究及其成果必须旗帜鲜明地突出中国特色。根本的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双百”方针。这是中国蒙古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所在,是我们以往研究和创新所取得丰硕成果的根本原因,也是《文库》今后在编辑出版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展开
精彩书摘
  《清代蒙古地方法规研究》:
  (三)清代蒙古地方法规的研究意义及创新之处
  清代蒙古封建上层统治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很丰富,在蒙古族法制史上形成的特殊时代的地方性法规,在当时当地起到治理社会的法律效力。它既区别于北元时期的法律法规,又不同于清朝理藩院等对蒙古制定的法律,起到发展补充的作用。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还很薄弱,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专著问世,因而未能解决它与北元时期法律法规的来龙去脉,与清朝理藩院等对蒙古制定的法律异同和各地方法规本身之间的关系问题。开展对这一问题的横向比较研究,理顺清朝蒙古地区地方法规的整体内容,弄清彼此之间的关系,解决许多疑难问题和盲点,把它的整个内涵全面、系统地展示在世人面前,弄清与清朝理藩院给蒙古制定的法律异同问题。同时还通过纵向比较研究,解决它与北元时期法律法规的来龙去脉。可以说它是最大限度地保留着蒙古族固有法本来面目的法律法规(我们也不能否认近代以后受中华民国法律变革的影响而有所改变,但是在当时来说至少是这样的),不仅继承了以居住在干燥亚洲的游牧民文化为基础的许多北亚法系(蒙古法系)的精华,而且代表着新的阶段更加丰富发展的北亚法系(蒙古法系)的内涵。这样,有助于理顺民族法制史的渊源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与居住在湿润亚洲农业文化为基础的“中华法系”并存的“蒙古法系”的内涵。因此,选择该题目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不仅有很大的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很多现实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法制史、中国民族法制史研究中,曾多次介绍和引用过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喀尔喀吉如姆》的史料及其法条,而对于其余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档案文书等,除少数几个学者进行了史料学的研究,仍是资料的堆积之外,未见到更多的学术论著,更没有从法史学的角度对其法条进行分析研究的论文和著作。因此,该项研究课题还处在方兴未艾的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解决许多疑难问题,积累丰硕成果,才能初见成效。本人开始选择该项研究课题作为博士生的毕业论文,后又申报国家课题,试图把它作为突破口,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进一步研究,探索其最基本的规律。因此,文中体现了以下几个创新点:
  1.版本的研究。在经过几年的收集资料,收集到相关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的资料,并对其版本从史料版本学的角度进行了考证研究,其中除了珍贵的档案文书外,《喀尔喀吉如姆》《乌兰哈齐尔图》《阿拉善蒙古律例》等的许多版本进行了对比研究,尤其对《喀尔喀吉如姆》的许多流传的版本进行研究后,获得第一手最好的原版本,并把它作为正式的引文资料。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文中所引用资料的版本学问题,而且大大提高了史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使得文中的许多论点、论据具有较大的说服力。2.法条的分类对比研究。文章的第二章“清代蒙古封建主制定地方性法规”里,在介绍基本史料的基础上,从第三章至第八章以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民法、刑法、经济法规、生态法规、寺庙法规、司法审判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前人研究的成果里对部分法规进行分类研究,还只是分类编排而已,未从法史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探讨过。本文在收集到七部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全范围的分类对比研究,探讨它们之间相同的地方,同时经过对比研究找出了它们之间不同的差异,可以说这也是该领域内运用法史学理论进行分析探讨的第一次尝试。
  ……
展开
目录
绪论
章清代蒙古地区制定地方法规原因
节北元时期蒙古族社会法制的影响
第二节蒙古诸封建主要求制定独立的地方法规
第三节清朝统治者让步、默认
章清代蒙古地区地方法规内容
节《喀尔喀吉如姆》
第二节《乌兰哈齐尔图》法规
第三节《阿拉善蒙古律例》
第四节《呼和浩特有关法律文档》
第五节《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中的法律条文
第六节《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
第七节《查干乌拉庙规》
第三章民事法律内容
节物权的规范
第二节债的规范
第三节婚姻家庭制的规范
第四节继承权的规范
……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