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汇集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商赔偿、消费理财、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
◎ 合同的撤销、解除与终止 ◎
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案例】
小马与小姜是好朋友,小马见小姜没有正当职业,就口头答应赠送给小姜5万元钱帮小姜开一个包子铺。小姜听后,租了房子、买了器具,并请了师傅,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上货运营了。这时,小马却告诉小姜由于自己生意亏损,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了。小姜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为此支出了近2万元,如果小马不把钱给他,他先前租房子、买设备、请师傅以及办营业执照的钱就白花了,但是小马仍然不肯把钱给小姜。那么,此时小马需要把5万元钱送给小姜吗?小姜为此的支出小马是否有赔偿义务?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马与小姜之间虽然形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小马享有撤销权,可以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因此给小姜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马必须对小姜因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违约方放弃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6年9月16日,A汽车制造厂与B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A汽车制造厂供给B进出口公司某种品牌的汽车50辆,单价98000元,总计货款490万元。合同规定,B进出口公司须在同年11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A汽车制造厂的账户,款到10日内由A汽车制造厂将货供完。倘若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5%的违约金。另外,从合同签署日起,B进出口公司须于5日内交付15万元定金。同年11月5日,A汽车制造厂向B进出口公司发去传真,要求B进出口公司付款。B进出口公司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A汽车制造厂予以拒绝。在A汽车制造厂多次催促下,B进出口公司于同年11月25日复函正式表示,B进出口公司自愿放弃15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A汽车制造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一切损失。
【法律解析】
实践中,定金的最基本的形式包括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两类。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一方在交付解约定金以后可以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这种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违约定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双方履行。此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时,并没有规定B 进出口公司支付定金以后,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规定的定金并非解约定金,而是违约定金。既然是违约定金,即使放弃定金,也不能解除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在B 进出口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B 进出口公司作为交付定金一方,依据定金罚则自然丧失定金。此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货款的5% 的违约金,对同一违约行为如果同时运用违约金处罚和定金处罚,对B 进出口公司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A 汽车制造厂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因此,运用定金罚则就不应该再用违约金制裁。所以A 汽车制造厂的其他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债务还没到期,能够主张抵消吗.............................................................................
【案例】
朱某因做服装生意而向朋友任某借了1万元钱,约定3年以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1年以后,任某提出自己也想做服装生意,以极低的价格、赊欠的方式多次向朱某购进服装一百多套进行销售,获利颇丰,共计欠朱某服装货款1万余元。此时朱某由于要扩大规模急需用钱,于是向任某提出要其先偿还这1万元的服装货款。任某提出以朱某欠他的1万元钱抵消,双方互不欠债。那么,朱某可以要求任某先还他的服装货款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实践中,抵消的生效条件有以下几种: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必须是相同种类的债务;主动提出抵消的当事人债权已到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但是提出抵消的当事人任某的债务还没有到期,而他欠朱某的服装货款没有约定偿还的期限,朱某可以随时索要,因此任某提出抵消,朱某可以不同意,可以要求任某先还其服装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合同没到期,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吗?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于某等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押金具有担保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给付押金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本案中,于某应当按照约定每半年交一次租金,商场不能要求一次交齐,无权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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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篇
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
◎ 平等权 ◎
“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
什么是人格尊严
“三无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 公民住宅权 ◎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担责任吗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人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公民可以自发举行游行吗
◎ 宗教信仰自由 ◎
拜佛求神属于宗教信仰吗
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 通信自由权 ◎
为了解思想动向,老师能拆看学生的私人信件吗
私藏女友信件,是否侵犯了女友的通信自由权
◎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
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 妇女权益保护 ◎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中能否包含“禁止生育”条款
丈夫不同意妻子人工流产怎么办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更改姓名吗
未成年人能否进入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监护人该怎么办
◎ 公民的基本义务 ◎
政府处罚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
民法通则篇
民事权益民事活动
◎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吗
对婴儿出生日期有异议,以什么为准
岁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
周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
父亲必须偿还儿子欠下的债务吗
◎ 监 护 ◎
单亲父母无力抚养孩子,能将孩子送人吗
离婚后,父母该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孩子的存款吗
未成年人致人损伤的,由谁承担责任
父母在世,可以由别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 合伙与法人 ◎
法人和法人代表应该如何理解
夫妻合伙承包经营的,妻子应该承担亡夫的债务吗
顾客在合伙经营的饭店就餐中毒,应向谁索赔
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
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权 ◎
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赔
拾得者趁机要挟,非法侵占怎么办
走失的宠物被别人购买,失主可以索还吗
损坏集体财产的怎么办
赌博输的钱,想要回,能告他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吗
购买赃物能取得所有权吗
挖出的财物,所有权归谁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儿子将父亲赶出家门,侵占其住房,应负什么责任
有借无还,折价赔偿
◎ 债 权 ◎
将捡到的钱捐给慈善机构,要承担责任吗
助人为乐却伤了自己,能否找受益人索赔
借款人不履行归还义务,债权人将其拘禁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之一承担所有的债务吗
将钱错还给别人,能否要回
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因银行失误而多给顾客钱,需要返还吗
◎ 人身权 ◎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遭到前男友恶意诽谤,应该怎么办
死人还有名誉权吗
别人冒用了你的姓名,应该怎么办
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民本人同意,就可以无偿使用他的肖像吗
◎ 民事责任 ◎
路人被街道旁的广告牌砸伤,该怎么办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见义勇为而自身受到伤害,应由谁来赔偿
雇员造成他人伤害,雇主有责任吗
被人群殴致伤却找不出具体的侵害人,怎么办
◎ 诉讼时效 ◎
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该怎么办
买到不合格产品,过了诉讼期还能追究责任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能否要回
婚姻家庭篇
为家撑起保护伞
◎ 结 婚 ◎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服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公公与儿媳可以结婚吗
堂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 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
隐瞒自己性病情况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什么情形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被法院确认无效以后能否提起上诉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男方包养情人,女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吗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丈夫要求妻子做全职太太,合理吗
◎ 离 婚 ◎
丈夫被判刑,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离婚吗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提出离婚法院会受理吗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离婚吗
离婚协议可以请他人代办吗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得到补偿
◎ 夫妻间财产关系 ◎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结婚未登记,分手时能否分到一半房产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夫妻个人财产损坏,离婚时可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 父母与子女关系 ◎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请求能否得到照顾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因物价上涨,子女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遗产继承篇
指点迷津
◎ 遗 产 ◎
五保户的遗产应归谁
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吗
◎ 继承权 ◎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过继子有继承权吗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代位继承人该怎么确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 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夫妻都死亡,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遗留在银行的存款该怎么继承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孤儿可以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吗
◎ 遗嘱继承 ◎
因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遗嘱设立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怎样才算有效
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 遗 赠 ◎
养子女有权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优先
◎ 遗产的处理 ◎
要继承遗产,债务必须一并继承吗
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合同篇
理智交易警惕陷阱
◎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合同签订需自愿,乘人之危不合法
高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不同意确定中标人,能拒绝签合同吗
假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办
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 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
合同对交易价格不明确,应当如何确定
对方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照相馆“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合法吗
什么是代位权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企业濒临破产,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 合同的撤销、解除与终止 ◎
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违约方放弃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债务还没到期,能够主张抵消吗
合同没到期,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
◎ 违约责任 ◎
因别人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由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需分别解决
◎ 商品买卖 ◎
商品在送货途中损坏,购买人能否要求换货
货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况怎么办
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 借款贷款 ◎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可提前收回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
未按约定提取借款,也要付利息吗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用假名签的借条有效吗
借条被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
帮邻居写下假欠条,却被起诉借钱不还,怎么办
◎ 融资租赁 ◎
租赁物损毁,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未签订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满,租约不能“自动续约”
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承租人无权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
转租他人违法经营,谁来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承租人不交付房租怎么办
租来的房屋不安全可以要求退房吗
◎ 建设工程 ◎
变更工程量引发价款变化怎么办
发包方违约,承包方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盖了房子拿不到工钱,怎么办
工人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吗
◎ 仓储保管 ◎
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交给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失以后如何赔偿
不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 交通运输 ◎
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货运公司擅自改变路线,托运人是否有权索赔
延迟运送货物,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运输途中行李丢失,承运方担责还是自负责任
托运货物受损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飞机晚点,乘客可以改乘或者退票吗
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人,应向谁索赔
运输过程中未对患病乘客及时救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物权篇
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 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
一物卖给两人,谁能取得所有权
通过判决、拍卖取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
抵押的房屋被损坏,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有权提出赔偿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房屋权益 ◎
未办理产权过户,房款付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买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怎么办
一房两卖如何确定所有权,按照合同还是房产证
有协议能否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 所有权 ◎
不知是赃车而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产权证上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业主吗
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怎么办
能要回被保管人卖掉的物品吗
将欺骗得来的房产转让,有效吗
◎ 业主权益 ◎
与邻居共用的楼梯平台,可以私自圈占吗
小区内的绿地归谁所有
小区内的停车位归谁所有
业主可以将自家房屋里的墙拆掉吗
自家住房变餐馆,需经相关业主同意
拆迁房被改作商用,遭遇违法拆迁怎么办
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噪音扰民,业主如何维权
◎ 相 邻 ◎
◎ 共 有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宅基地使用权 ◎
◎ 抵押担保 ◎
◎ 质押担保 ◎
劳动保障篇
维护你的职场权益
◎ 应聘中的权益 ◎
◎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效力 ◎
◎ 劳动合同的履行 ◎
◎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 试用、见习 ◎
◎ 薪酬待遇与休息休假 ◎
◎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 ◎
◎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 ◎
损害赔偿篇
捍卫权益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 医疗事故赔偿 ◎
◎ 工伤鉴定及赔偿 ◎
◎ 人身损害赔偿 ◎
◎ 精神损害赔偿 ◎
刑事篇
趋利避害远离雷区
◎ 犯罪与刑罚 ◎
◎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 ◎
◎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诉讼篇
教你怎样打官司
◎ 民事诉讼 ◎
◎ 刑事诉讼 ◎
◎ 行政诉讼 ◎
行政篇
与国家机关打交道
◎ 治安管理 ◎
◎ 行政处罚 ◎
◎ 警察与国家赔偿 ◎
◎ 信 访 ◎
经济篇
经济维权的盾牌
◎ 投 资 ◎
◎ 创 业 ◎
日常消费篇
衣食住行明白消费
◎ 服 装 ◎
◎ 食 品 ◎
◎ 美容娱乐 ◎
◎ 旅行出游 ◎
◎ 产品“三包”◎
◎ 消费纠纷的解决 ◎
知识产权篇
保护我们的无形产权
◎ 商 标 ◎
◎ 专 利 ◎
◎ 著作权 ◎
保险篇
让我们的人生更保险
◎ 投 保 ◎
◎ 保险合同 ◎
◎ 车辆保险 ◎
◎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
房产车产篇
安居乐业
◎ 购房签约 ◎
◎ 交房收房 ◎
◎ 房屋贷款与抵押 ◎
◎ 房屋产权与登记 ◎
◎ 物业纠纷 ◎
◎ 房屋拆迁 ◎
◎ 车的购买与维修 ◎
教育培训篇
保障我们受教育的权利
◎ 学前教育 ◎
◎ 义务教育 ◎
◎ 高等教育 ◎
◎ 民办学校 ◎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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