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思路
第一章 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之特殊性
第一节 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内涵与特殊性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内涵
二、保险公司破产之特殊性
三、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之特殊性
第二节 保险公司破产之立法模式演变
一、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保险公司破产之立法模式演变:从一般立法到特别立法
第三节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之立法构想
一、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之立法现状
二、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之立法缺陷
三、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之立法完善
第二章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启动之重构
第一节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探讨
一、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的类型及其现代趋向
二、监管性标准主流地位之确立及其正当性
三、我国对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特殊性考量之缺失
四、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立法之完善
第二节 保险公司破产申请人问题之刍议
一、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之划分模式
二、保险监管部门作为保险公司破产申请人之正当性
三、适格债权人申请破产条件之限制
第三章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预防制度之修正
第一节 我国保险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之修正
一、立法例考察:以美日两国为例
二、我国保险公司行政处置程序法律规定之反思与完善
三、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司法程序之衔接
第二节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之健全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保险公司破产重整
二、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重整适用《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建议
第三节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权力冲突之解决
一、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的权力形态
二、对保险公司现实权力分配格局的理论解释
三、保险公司重整中“强行政、弱司法”带来的问题
四、建构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均衡
第四章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之再造
第一节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之审思
一、保险公司破产财产范围之界定
二、《保险法》第91条适用范围之考量
三、保险金债权优先清偿之理论依据及其立法疏漏之补充
第二节 寿险公司破产清算时人寿保险合同转让方式之再造
一、人寿保险合同转让之立法意旨
二、人寿保险合同转让方式之选择
三、对“去指定化”人寿保险合同转让之落实
四、人寿保险合同转让适用时间之确定
第三节 保险金理赔适用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之妥适性考量
一、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理论之正当性
二、保险金理赔是保险公司破产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之例外
三、保险金理赔行为与《企业破产法》第32条矛盾之解决
第五章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保障制度之完善
第一节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保险业金融脆弱性的“先天不足”
二、被保险人弱势地位的“后天不良”
三、利益相关者的职责所在
第二节 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破产中的法律地位之厘清
一、保险公司之监管人
二、保险公司之债权人
三、保险公司之管理人
四、保单持有人之代理人
第三节 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公司破产救助之完善
一、保险保障基金之救助方式
二、对财险合同救助之漏洞及其补充
三、对寿险合同救助之漏洞及其补充
四、对保单持有人救助之特殊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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