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规制是相对于经济性规制而言的,其三大核心议题包括环境、健康和安全规制。规制性立法的设计一方面需要通过成本—收益权衡,选择社会更好的规制标准;另一方面还必须决定由谁(行政还是司法)来实施该标准。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形成了社会性规制的两条路径——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二者的作用原理和实施工具虽然迥异,但却立足于共同的规制目标,这为路径选择奠定了基础。在实施层面上,两条规制路径的实施成本就像物理世界的摩擦力一样,严重阻碍了实际规制效果。在此情境下,规制路径的选择,取决于谁能“以更低的成本建设更安全的社会”?但比较研究发现,两条路径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相对优势。这同时也意味着,没有谁在特定规制领域中具有绝对优势。所谓的路径选择,只能是两种不完善事物间的“次优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两条规制路径又具有优势互补性的特点,这为路径选择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合作规制。中国法顺应潮流,选择了合作规制模式,但合作性制度安排有待扩展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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