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
1.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企业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应如何进行?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管辖]
3.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第四条[程序的法律适用]
4.进入执行程序但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的情形下的程序救济
第五条[破产程序的效力]
第六条[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申请主体]
5.哪些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6.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7.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第九条[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破产申请的受理]
8.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9.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第十二条[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10.破产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怎么办?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什么义务?
第十六条[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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