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亲亲相隐”制度化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我们古代的“亲亲相隐”在孔孟时代只是伦理,还并未进入法律系统。后来随着中华法系的建设,为了维系这一社会,才被逐渐进入法律系统。于是后来,“亲亲相隐”的“隐”就有了隐匿、隐藏的意思。
西汉哲学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从《公羊传》里面发掘父子相隐,并推广到养父子之间也要相隐。汉代桓宽编写了一本叫《盐铁论》的著作,其中记录了法家和儒家的两个辩论:一个是盐铁是官营还是私营,儒家主张私营,法家主张官营;一个是对待亲人是不是要连坐,法家主张连坐,儒家反对连坐,保护恩亲,保护私领域。从《汉书·宣帝本纪》当中我们知道,从汉宣帝四年的诏书开始,中华法系正式明确保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因此,即使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犯了罪,你隐匿了,也是可以不受法律制裁的。不主张在法堂上,父子亲人相互举证,罪证要由公权力机关去调查,而不是拷打你的亲人取口供。在东汉末年有一条法律规定:“军队征的士兵逃亡,可以拷打他的妻和子。”这款条文被高柔等人反对,最终曹操下令废止。当时有人问:“曹公,你是不是想要坐天下啊?”曹公:“当然想。”“如若你想要坐天下,就要维护法的基础——亲情伦理,那就要废除这条法令。”
晋元帝时规定亲属间不得相互证罪。北朝继续扩大亲属容隐的范围,已经有“亲亲相隐”的法令。唐代时,中华法系有了一个非常博大的唐律系统。《唐律疏义》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其相容隐的范围较之汉朝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到清代末年修法时,吸取的主要是德国法和日本法。民国建立之后,1915年修法,沿袭了《大清新刑律》。民国《六法全书》所规定的亲属匿罪、拒证特免权,都加入了新的时代精神,既重视培护亲情,又把亲情作为一种权利来加以保护,这是法律非常重要的一个继承,也是一个改革。德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正犯或共犯之亲属,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处罚而予以庇护隐匿者不罚。”日本刑法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在全世界的法律规定中,对亲人互隐,都有相关的保护。
从伦理讲到法律,在传统社会中有各种不可控的因素,所以儒家申张的是老百姓的生存权、财产权以及弱者的权力、鳏寡孤独的权利、受教育权和参与政治权等,这些就是儒家大道之所在,他可以更长久地维系人性的根本。清代末年,特别是民国时期的法制改革,使中国古代容隐制和引进的西方特免权相融合,所以容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儒家留给我们的宝贵资源,结合这样的制度来处理我们现实的问题,一定可以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达到一个更健康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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