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这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首批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自2015年5月28日起,韶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大领域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拥有地方立法权,为从法制层面解决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保障,将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快速发展。
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为了顺利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与韶关学院研究协商,成立“韶关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并于2015年5月29日,在韶关学院正式揭牌。建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为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2015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从本市3965名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才中聘请了27名立法咨询专家,2017年4月,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对立法咨询专家进行了调整,保留了部分上一届立法咨询专家,新增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方面的专家和韶关市拔尖人才库中的部分专家以及语言类专家等,使新一届的立法咨询专家增至48名;同时聘请了在我省高校中长期从事地方立法研究的5名专家学者为立法顾问。强有力的立法咨询专家队伍以及立法顾问团队,成为我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智力支撑。
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特别是在省人大法工委领导和专家的全力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市政府、市人大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的共同努力,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6年4月5日正式实施,“小立法法”的实施必将成为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石。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韶关市制定地方实体性法规的良好开端。
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总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提高立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更多“有特色”“可执行”“管用”“接地气”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地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向前发展,为韶关的振兴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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