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道德文化适宜性研究:以社会转型为进路》:
一传统中国社会属伦理社会
梁漱溟认为,传统中国“以伦理组织社会”①,属伦理社会。其实,就一般性而言,有人就必然组成社会,有社会就必然有伦理道德等社会规范,即有伦理。为什么中国社会独为伦理本位的社会?这是因为传统中国社会构造逻辑其实是家庭关系的拟制化,将家庭成员的伦理关系拟制为全部社会关系的伦理基础,在儒家“一多相融”的文化精神浸染下,将整个社会的伦理(含国家制度伦理、政治伦理、经济伦理、文化伦理、各社会组织与团体伦理等)都在家庭伦理的基地上成长与发育。所以,梁漱溟先生讲的“以伦理组织社会”,其含义是用家庭伦理来架构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要言之,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本质上是家庭伦理的放大,而家庭伦理则是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的缩小。
梁漱溟在分析中国社会时指出,西方社会在社会结构上,有个人、团体、阶级和国家等关系,表现为一种立体;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方面,则有宗教、法律和国家武力的支持。反观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上是一个平面社会,其社会构造围绕“此一人与彼一人之情谊关系”来展开,结果是社会秩序基本靠道德礼仪来维护,于无形中消解一切对峙性社会关系。
谢遐龄先生基于对理性社会关系特性的思考,主张中国传统社会既不属于理性社会,也谈不上是封建社会。谢先生指出:“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的第一判据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性的或非间接性的、无中介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论证中国历史上没有Feudalsystem(通常译作‘封建制度’,这里用英文书写,意在与西周封建制区别)社会阶段时,已经指出,‘古代中国社会中,诸侯先与人结成关系,再与土地发生关系;西欧封建制却是与土地的关系先于与农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中国未曾有过西欧的封建制’。”①
当然,就结构而言,任何社会都包括伦理关系体系、伦理规范体系和伦理观念体系三个层次。因而,传统中国作为伦理社会则可分为家庭伦理的社会关系、礼法一体的伦理规范体系和人情脉脉的伦理思想观念。
首先,以家庭伦理为基地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家庭化”)构成传统中国伦理社会的基础与骨架。
传统中国道德文化中,是将家庭伦理关系延伸到社会各行业、领域、群体、组织、机构,直至国家生活中(指公权力领域)。即将全部社会关系一概“家庭化”,且直接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情谊关系。家庭成员间的伦理情谊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义务关系,由此出发使整个社会成员间之关系连接成一条条义务链条之网。在这样一种“义务链条之网”中,整个社会亦呈平面化、扁平化。没有西方社会所有的个人、团体、阶级,甚至也无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当然也不存在个人与团体对峙之关系。所以,终极地讲,个人与国家之关系“家庭化”,是传统中国社会将家庭伦理关系扩充的最后逻辑点。“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本质就是把家庭关系与国家关系“同构于一体”。换句话说,是把属于公共领域(或空间)中的国家与个人、组织之社会伦理等关系转化为私人领域(空间)中的以自然血缘为基础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由此,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君臣关系是比照父子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对于百姓乃至文武百官来说,君主是家长,自己则为臣民。这样的社会关系架构必然无法产生如西方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或者说公共空间私人化(即家庭化)。因而,梁漱溟指出,中国人无公德观念。他的这一论断既对,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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