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国际专家组及参加人员
文献缩写
前言
第一部分 国际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国家和网络空间
第一节 主权、管辖和控制
第一条 主权
第二条 管辖权
第三条 船旗国和登记国的管辖
第四条 主权豁免和不可侵犯性
第五条 网络基础设施的控制
第二节 国家责任
第六条 国家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政府网络基础设施发动的网络行动
第八条 经由一国的网络行动
第九条 反制措施
第二章 使用武力
第一节 禁止使用武力
第十条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十一条 使用武力的定义
第十二条 武力威胁的定义
第二节 自卫
第十三条 对武装攻击的自卫
第十四条 必要性和相称性
第十五条 紧迫性和迅即性
第十六条 集体自卫
第十七条 报告自卫措施
第三节 国际性政府组织行为
第十八条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十九条 区域性组织
第二部分 网络武装冲突法
第三章 武装冲突法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地域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特征
第二十三条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特征
第二十四条 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敌对行动
第一节 参加武装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关于参加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武装部队成员
第二十七条 自发抵抗之民众
第二十八条 雇佣兵
第二十九条 平民
第二节 关于攻击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网络攻击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区分
第三节 对人员的攻击
第三十二条 禁止攻击平民
第三十三条 对人员身份的怀疑
第三十四条 作为合法攻击对象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平民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第三十六条 恐怖攻击
第四节 对物体的攻击
第三十七条 禁止攻击民用物体
第三十八条 民用目标和军事目标
第三十九条 军民两用目标
第四十条 对目标地位的存疑
第五节 作战手段与方法
第四十一条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定义
第四十二条 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
第四十三条 无区别的作战手段或方法
第四十四条 网络诱杀装置
第四十五条 饥饿
第四十六条 交战报复
第四十七条 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报复
第四十八条 武器的审查
第六节 攻击行为
第四十九条 无区别的攻击
第五十条 明确区分军事目标
第五十一条 相称性
第七节 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持续关注
第五十三条 目标查明
第五十四条 手段和方法的选择
第五十五条 预防措施遵循相称性原则
第五十六条 选择目标
第五十七条 取消或停止攻击
第五十八条 警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攻击后果的预防
第八节 背信弃义、不当使用和间谍行为
第六十条 背信弃义
第六十一条 诈术
第六十二条 不当使用保护性标志
第六十三条 不当使用联合国标志
第六十四条 不当使用敌方标志
第六十五条 不当使用中立国标志
第六十六条 网络间谍行为
第九节 封锁和地带
第六十七条 封锁的维持和执行
第六十八条 封锁对中立国活动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地带
第五章 特定人员、物体和行为
第一节 医务和宗教人员,医疗队、医务运输工具和物资
第七十条 医务和宗教人员、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
第七十一条 医务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和数据
第七十二条 识别
第七十三条 丧失保护和警告
第二节 联合国人员、设施、物资、部队和车辆
第七十四条 联合国人员、设施、物资、部队和车辆
第三节 被拘禁者
第七十五条 被拘禁者的保护
第七十六条 被拘禁者的通信
第七十七条 强迫参加军事活动
第四节 儿童
第七十八条 保护儿童
第五节 记者
第七十九条 保护记者
第六节 含有危险力量的装置
第八十条 攻击堤坝和核电站时的注意义务
第七节 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体
第八十一条 保护生存不可缺少的物体
第八节 文化财产
第八十二条 尊重和保护文化财产
第九节 自然环境
第八十三条 保护自然环境
第十节 外交档案和通信
第八十四条 保护外交文件和通信
第十一节 集体惩罚
第八十五条 集体惩罚
第十二节 人道援助
第八十六条 人道援助
第六章 占领
第八十七条 尊重占领区的受保护人员
第八十八条 占领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八十九条 占领当局的安全
第九十条 财产的没收和征用
第七章 中立
第九十一条 中立国网络基础设施的保护
第九十二条 在中立国领土的网络行动
第九十三条 中立义务
第九十四条 冲突方对侵犯的回应
第九十五条 中立与安理会行动
术语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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