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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内源性自治资源:乡规民约的发展与创新
0.00     定价 ¥ 65.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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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48236573
  • 出 版 社 :
    云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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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俊华,党员,法学博士,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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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内源性自治资源:乡规民约的发展与创新》运用政治学理论与方法,借鉴法社会学、民族法学等学科理论与方法,引入治理理论、非正式制度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新的概念和理论工具,从理论上梳理了乡规民约的理论发展与演化,阐述了少数民族地区乡规民约的诸多理论问题;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个民族村寨的乡规民约进行了文本形态、组织形态、基础、惩戒监督、运行环境、治理绩效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深入剖析了调查所获案例,从理论上讨论了如何有效整合乡村内源性自治资源——乡规民约这一传统制度文化,加以发展与创新,从而实现乡村的善治,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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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内源性自治资源:乡规民约的发展与创新》:
  四、新的概念和理论工具的引入与乡规民约研究的创新
  乡规民约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原创制度,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它始终保持了一定的原创性。继续保持乡规民约的生命力,既有利于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又有利于国家正式制度的有效运行。因为乡规民约的理论和现实的治理意义,其始终是农村研究领域中被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前文对乡规民约理论发展和演化的学术梳理,学者们从宏观的角度阐释了乡规民约的基本理论,涉及乡规民约的内涵、历史演变、性质、特征、类型、功能、存在形态、文本结构、主要内容、效力基础、权威来源等方面,也有对乡规民约具体文本尤其是各时代的经典文本作结构分析的研究。在研究视角上,学者们多从法理学、法社会学、民族法学等视角探讨了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与互动。
  然而,把乡规民约的研究置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视野,研究处于国家治理最末端的乡村,如何在保持民间性、内生性、民族性的同时,与国家治理相呼应、互动,以及对乡绅和乡约组织消失后的现代乡村,乡规民约如何构建新的权威基础,探索新的运行机制,以何种组织形态和方式整合乡村治理资源,提高治理绩效等问题,尚需学者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基于国家治理的视角和诉求,立足于乡村社会的基本利益和可持续发展,针对前文对乡规民约研究的状态的理论梳理和总结,乡规民约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应着力于以下思路。
  (一)引入新的理论和视角创新乡规民约的理论研究
  国内对乡规民约方面的既有研究多集中于概念、性质、特征、历史形态、与国家法的关系等描述上,对新的理论和研究视角引入不足。要进一步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需要紧扣新形势下乡规民约发挥作用要建立何种机制和运行方式,构建什么样的权威和治理条件,需要的组织保障,即研究乡规民约参与乡村治理的条件,探讨其作用方式、运行机制是怎样的、该如何调适,才能提高其在乡村治理中的治理绩效。从学理上阐释这些问题,可运用政治学理论与方法,借鉴吸收法社会学、民族法学理论与方法,引入新的理论和概念来增强对乡规民约研究的理论性,如政治现代化理论、新制度主义理论、结构功能主义、“嵌入型”概念、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创生具有解释力的新概念,阐释乡规民约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参与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源是多元的,包括国家正式制度、乡村政治权威、宗教权威、传统规范习俗、乡规民约、礼仪、乡村精英、家族制度等,通过恰当的组织形态和方式实现乡村治理力量的整合,提高治理绩效是研究的新课题。
  (二)加强对乡规民约与国家法融合方面的学术研究
  法治是国家治理应遵循的重要理念,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维度,因此法治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和目标。乡规民约的建设在任何时代只有与当时代的国家法相协调,才有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法治具有普遍性、刚性、宏观性和严肃性等特征,中国的乡土社会差异性很大,离散型较强,作为社会最末端的乡村社会,其治理仅靠外嵌的国家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缺乏村民的主动参与和自我管理,治理成本较高,治理的绩效也会因主体的能动性发挥不足而减弱,许多乡村社会生活中的细枝末节,不至违法,却危害乡村公共利益,败坏民风,破坏生态环境,乡规民约恰好能够发挥其独特的治理作用。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国家法与乡规民约资源上可以相互借取,力量上相互支持,作用上相互补充。基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视野,对现有法治资源进行整合,使乡规民约融人国家法律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实现对接,需要法社会学的理论工作者和执法者,乡村研究的学者和基层的管理者们共同探讨。
  (三)在新媒体环境下,应重视对乡规民约制定程序的协商性、制定方式的自主性、保持民间性和草根性等问题的研究
  近代以后中国社会发生的激烈变革,使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变,乡规民约长期生存的旧制度环境被打破,尤其是传统乡规民约运行所依赖的乡绅阶层的消失,使乡规民约的制定、运行皆受到较大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村民自治的施行,乡规民约得以复苏,但此时新的乡村环境已经重构。乡村制度框架和社会结构都已经发生变化,传统乡规民约制定、运行、依存的权威、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方式均须进行一定的调整和转化。但无论怎样与新的乡村制度框架、权力结构和村庄环境相调适而进行创新,都应该保持乡规民约那些历经多个历史时代依然保持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乡规民约的现代转化、创新和发展的思路上秉持某些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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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少数民族地区乡规民约的研究意义与作用
第二章 研究者视角下乡规民约的理论发展与演化
第三章 少数民族地区乡规民约的诸多理论问题分析
第四章 少数民族地区乡规民约的实地调查案例
第五章 乡村治理视角下少数民族地区乡规民约的时代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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