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实务》:
1.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申请人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列明如下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实施和理由;④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取决于破产制度能否为债务人带来利益。现代破产制度摒弃了早期破产制度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维护债务人利益,因而申请破产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还具有处分实体权利的性质。
为了便于法院审查和操作,《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①财产状况说明书;②债务清册;③债权清册;④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⑤职工安置预案;⑥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又称为破产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
1)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的异议权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面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破产申请的驳回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4)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破产案件受理后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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