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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证据法学
0.00     定价 ¥ 40.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ISBN:
    9787565337079
  • 作      者:
    编者:李玉华//王册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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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玉华,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二级警监。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公安部津贴专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荣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学与研究的主要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代表作《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王册,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学与研究的主要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主持的“创建《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多元化考核模式与体系”获公安部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主讲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荣获公安部首批精品课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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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自2013年接受公安部“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关于《证据法学》的编写任务之后,编写组根据编写要求,严密组织,进行了编写分工,于2014年3月完成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和审定后,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将书稿送专家外审,该书有幸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主编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
  《证据法学(第二版)》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准确、简洁。考虑到该书的使用对象为本科生,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注重内容的准确、简洁,对基本概念反复斟酌,对使用的语言反复推敲;对基本内容尽量使用通说,但对不同观点有简要介绍。第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公安实践。证据法学不仅理论性强,而且实践性强,在编写过程中我们特别注重二者的结合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反映,又因为该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公安院校的本科生,所以更关注公安实践。第三,内容新颖。该书是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基础上,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编写的,及时反映了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并且吸收了证据法学研究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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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证据法学(第二版)》:
  (二)证明对象的意义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考虑,在整个证明制度中,证明对象通常是比较基础的问题,同时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明确了证明对象更利于深入研究其后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理论问题。
  从司法执法实践的角度考虑,证明对象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不可忽视。它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提供明确的对象;对准确、及时、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助益良多。
  从诉讼证明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考虑,证明对象及其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诉讼证明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要确定证明的对象。如果证明对象被限定得过于狭窄,则会遗漏需要证明的事实,往往会导致对案情的掌握失之偏颇,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或查证,甚至可能产生错判;如果把证明对象的范围确定得过于宽泛,会把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吸收进来,则会浪费司法资源或分散证明主体的时间、精力,增加证明成本。这同样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因此,证明对象的合理确定有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诉讼价值。
  (三)证明对象的特征
  为了准确掌握证明对象的概念,理解其实质和意义,有必要对证明对象的特征予以深入分析。归纳起来,证明对象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对象的有益性。证明对象的有益性是指它对于正确处理案件、认定事实具有一定的作用。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要达到对案件处理有意义、有帮助,首先必须在内容上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如果是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的事实也没有证明的必要,自然不可能被确定为证明对象。反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也不可能都被吸收作为证明对象。否则容易导致证明的重复,甚至对法律上的认定没有实际功用。在确定证明对象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实体或程序方面对正确处理案件产生实际影响。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应该被确定为证明对象。
  2.证明对象的法定性。证明对象的法定性是指它必须被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为要件事实。所谓“要件事实”是指得出裁判结论所依据的基础性事实,包括实体法律规范以及程序法律规范确定的构成裁判结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若干要素性事实。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法要件性事实最主要的当属刑法规定的定罪和量刑的有关事实,即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事实;而程序法要件性事实一般则为对具体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具有证明作用的事实。
  3.证明对象的待证性。证明对象的待证性是指它必须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即使满足了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益处、又被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为实体或程序性要件事实,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就要通过证据证明从而成为证明对象。基于诉讼效率或显而易见的有无证明必要性考虑,立法还明确规定了免证事实。所谓“免证事实”就是指不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由法官直接予以认定并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之一。免证事实通常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预决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等。此类事实无须通过证据证明,不具有待证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实体法事实;二是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是否应该被列为证明对象的问题存在争议,本节采纳通说观点。
  (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是指认定案情并适用刑法方面的事实,即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这主要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任务为正确应用法律、即相关刑事法律,使犯罪分子罪当其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为正确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实体法事实理当作为证明对象的核心内容。同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实体法事实的涵盖范围做出界定。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此条规定说明,刑事被追诉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这些与实体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都属于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对以上有关证明对象的具体解释为,“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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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研究对象
第二节 证据法的渊源与立法模式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认识论
第二节 价值论
第四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第二节 自由心证原则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五章 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
第六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节 物证
第三节 书证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被害人陈述
第六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七节 当事人陈述
第八节 鉴定意见
第九节 笔录类证据
第十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章 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第三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四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五节 有利与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
第六节 本证与反证
第八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节 传闻证据规则
第五节 最佳证据规则
第六节 意见证据规则
第七节 补强证据规则

第三编 证明论
第九章 证明与证明主体
第一节 证明
第二节 证明主体
第十章 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免证事实
第十一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含义
第二节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三节 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四节 行政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十二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证明标准
第十三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第二节 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第三节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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