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碳排放权是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本元素。
建立碳排放权的正当性在哪里?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是碳排放交易制度理论研究的最为核心、争论最多、研究难度最大的问题。
本书认为,从“公众-政府”的角度而言,公众享有免受气候变化危害的权利,为此政府则应当负有保护公众免受气候变化侵害的义务;从“政府-企业”的角度而言,政府保护公众免受气候变化侵害的义务意味着:政府享有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进行规制的权力与企业应当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而这正是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碳排放交易制度旨在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本书从碳排放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层面对该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在该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解析。
在一级市场方面,扣除通过配额或者减排信用来交易履行配额清缴义务这一环节外,碳排放交易制度在一级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碳税法律、命令型法律制度(比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无异。
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是一个包含民法、竞争法、金融法等多层次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第二,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法律制度之重心在于如何保证碳排放交易制度之最低成本减排优势的实现,即如何保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第三,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法律制度建构之难点在于针对二级市场上由于配额和减排信用供求严重失衡所导致“市场失灵”如何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设置。
在对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分析论证之后,本书选择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立法例进行剖析,以求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研究表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实践无法脱离该制度所处的社会环境,必须考虑本国或者本地区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的法律制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本书对我国地方政府层面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试点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全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启示进行了研究。
主要有下列问题:能源行业价格管制问题;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在制度决策中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力;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仍然采取的是基于行政区域和五年规划的强制性碳强度减排方式。在结论部分,作者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推动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并由国务院依据该法制定《碳排放交易条例》,为利用碳排放交易制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应当采取“集权化”的模式。
第三,妥善处理碳排放交易制度与政府碳强度考核制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节能量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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