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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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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涉保险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金融犯罪研究丛书
0.00     定价 ¥ 45.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208133730
  • 作      者:
    作者:杨俊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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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俊,男,汉族,1978年生,江苏苏州人,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等。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一项,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近年来在《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法学论坛》、《学海》、《浙江学刊》、《苏州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及各类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参*《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2010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2012年)等专*两部,参编《中国刑法分论》(2014年)教材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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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源于风险防范的保险的作用日益突出,其已然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稳定的“稳定器”。但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涉保险犯罪亦层出不穷,并呈现出种类多、形式新、涉案面广等特点,严重侵害了保险业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甚至对整体的金融安全与自由也造成了威胁。
  《涉保险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以涉保险犯罪为研究对象,立足于风险社会的宏观视角,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刑法学、保险学、金融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深入了解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涉保险犯罪的发生原因、表现形态、发展规律以及目前对涉保险犯罪的控制现状等,对涉保险犯罪予以全方位的、整体性的透视与理解。尤其是系统研究如何完善我国涉保险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一个严密、系统的涉保险犯罪防控机制,从而实现从严规制保险欺诈,综合调控保险活动和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与自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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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涉保险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须知,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并不是对任何事故都承保的,也不是对无论什么原因的事故都承保的。《保险法》第16条第7款即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因此,在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责任条款中,对保险责任的范围约定应该是明确的。可以说,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如果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人是可以不支付保险金的。为此,在现实生活中,就经常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投保人一方)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尽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客观真实的,但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是相当复杂的,有的是单一因果关系,有的是多因一果关系,其中多因可以是同时发生,也可以是连续发生,还可以是间断发生,如此复杂的因果关系必然给认定保险事故的责任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由此容易被犯罪人所利用。《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然而,投保人一方为了骗取保险金,往往会想方设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把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从而使保险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赔付责任。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三类行为:(1)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编造为自然原因所导致;(2)将他人过错行为所导致的自己之损失编造为自己过错行为所导致的他人之损失;(3)其他将非保险损失编造为保险损失的情况。可见,投保人一方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的行为,本身在性质上就属于一种道德风险,因而可归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范畴。然而,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在对保险事故真实情况尤其是发生原因的了解和掌握方面,显然与投保人一方相比存在着信息方面的不对称,而且投保人一方的这种保险欺诈行为又带有极强的迷惑性,非常容易让保险人陷入认识错误之中而使欺诈行为得逞,因此,对保险人而言,在理赔过程中针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复杂原因作出准确判断是极其重要的,这样可避免投保人一方有可乘之机。当然,保险人在具体认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对此,笔者认为,不妨考虑采用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中,应当查明近因如属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而近因如属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特别是投保人一方故意编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虚假原因,因其不可能对保险事故发生起到主要的和决定性的作用,自然被排除于近因之列。所以说,近因原则的采用可确保保险事故的原因认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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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导言

第一章  涉保险犯罪概述
第一节  涉保险犯罪的概念
一、广义的涉保险犯罪概念
二、狭义的涉保险犯罪概念
第二节  涉保险犯罪的分类
一、根据职务因素的分类
二、根据犯罪客体的分类
三、根据犯罪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涉保险犯罪的特点
一、明显的行业性
二、利益的驱动性
三、犯罪的高端性

第二章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第一节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一、保险诈骗罪的刑事立法
二、保险诈骗罪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一、关于犯罪构成之争论
二、保险诈骗罪的客体
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四、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五、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章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保险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保险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保险金”目的的认定
二、保险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
第二节  保险诈骗罪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二、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第三节  保险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保险诈骗罪未遂与预备的界分
第四节  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一、牵连犯的原理及其处断原则
二、保险诈骗罪中的牵连犯问题及罪数认定

第四章  保险诈骗罪的特殊疑难问题
第一节  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主体范围的立法现状
二、冒名骗赔共犯行为的定性
三、单独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四、扩大保险诈骗罪主体范围的设想
第二节  被保险人自损骗赔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被保险人自损骗赔行为定性上的困惑
二、被保险人自损骗赔行为应构成保险诈骗罪
第三节  保险诈骗罪刑罚设置的完善问题
一、提高保险诈骗罪的自由刑幅度
二、修正保险诈骗罪的罚金刑设置
三、增设保险诈骗罪的资格刑刑种

第五章  其他涉保险犯罪研究
第一节  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犯罪
一、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犯罪的刑事立法
二、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犯罪的构成特征
三、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犯罪
一、伪造、变造、转让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犯罪的刑事立法
二、伪造、变造、转让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犯罪的构成特征
三、伪造、变造、转让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三节  保险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二、贪污罪
三、挪用资金罪
四、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
一、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刑事立法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构成特征
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司法认定

第六章  涉保险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一节  涉保险犯罪的宏观防治对策
一、完善保险宏观监管体系
二、规范保险市场经营活动
三、提升公众保险安全意识
第二节  涉保险犯罪的微观防治对策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理赔制度
二、健全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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