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及其哲学效应研究》:
2.生产的自然必然性与“自然秩序”
在农业生产中,人与自然是抽象地统一在一起的,整个生产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完全从属于自然本身的必然性。因此,农业生产这种特殊的生产形式,促使魁奈认识到生产自身的客观必然性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强调一点,魁奈这里所指的农业生产绝不是前资本主义的自然经济,而是一种具有崭新特征的即资产阶级性质的生产。众所周知,“资本发展的第一个条件,是土地所有权同劳动分离,是土地——这个劳动的最初条件——作为独立的力量,作为掌握在特殊阶级手中的力量,开始同自由劳动者相对立。”①魁奈的逻辑显然是以此为前提的,他把国民分为三个阶级,其中生产阶级是指从事农业的劳动者,而土地所有者并不从事生产劳动,但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依据这种所有权以地租的名义占有生产阶级的全部“纯产品”,这在形式上完全是以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在重农学派的解释中,土地所有者表现为真正的资本家,即剩余劳动的占有者。可见,在这里,封建主义是从资产阶级生产的角度来加以表述和说明的,而农业则被解释成唯一进行资本主义生产即剩余价值生产的生产部门。这样,封建主义就具有了资产阶级的性质,资产阶级社会获得了封建主义的外观。”②于是,魁奈的思想就成了在封建社会框架内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资本主义的内在表现了,是与刚从封建主义中孵化出来的资产阶级相适应的。如果把上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就会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对魁奈而言,生产的资产阶级形式必然以生产的自然形式出现,农业生产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形式,而农业生产的自然必然性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永恒必然性。这一结论为下面解读魁奈的“自然秩序”思想及其本质提供了依据。
在此基础上,魁奈指出,既然(农业)生产完全按照大自然的规律行事来造福人类社会,那么,人类,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就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不能以人为的方式干预自然。由此出发,魁奈提出了与重商主义的经济干预论、封建主义的“人为秩序”论相对的“自然秩序”理论。魁奈指出,人类社会虽然是由人构成的,但它的运行规律却不是人所能控制的,是不以“人为秩序”为基准的,而是根植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法之中的。在魁奈看来,这种自然法包含两个具体的层面:物理规律和道德规律。“这里所说的物体的规律,可以理解为明显地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秩序所产生的一切实际事件的运行规则。这里所说的道德的秩序,则可以理解为明显地适应对人类最有利的实际秩序的道德秩序所产生的一切人类行为的规律。”①这两个规律构成了人类社会秩序的根基,“所有的人,以及一切人类的权力,都必须遵守这个由神所制定的最高规律;这些规律是坚定不移的,不可破坏的,而且一般说来是最优良的,因此可以作为最完善统治的基本规律”②。以此来看,魁奈自然秩序思想的基础是法国启蒙哲学的自然法理论。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魁奈自然法的两个层面,只不过是农业生产的自然必然性及其产品分配制度的理论反映。既然农业生产“不以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为前提,而只以人和自然之间的交换为前提”,这就表明整个社会秩序的根基是以大自然的物理规律为前提的,因此,人类社会的统治只有以大自然的物理规律为指导,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社会中,既然还存在除了生产阶级以外的其他阶级,而生产阶级的产品是整个社会收入的根本来源,因此,如何保证产品的公平分配,就成为社会中仅次于生产的问题,这恰恰就是道德规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从这种意义上来讲,魁奈所谓的“自然秩序”实际上就是自然界自发形成的客观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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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吴向东
★本书以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为主题,以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内在关系为轴心,重新诠释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神实质,是当代青年学者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上的一次理论展示,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启示价值。
——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唐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