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版)》:
4.依船舶的用途可将其分为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商业船舶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海上救助、捕捞作业、资源开采、海上拖带及其他海上服务的船舶。专用船舶指用于科学研究、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专用目的的船舶。公务船舶指由政府部门使用的,用于检疫、海关、消防、测量等公务目的的船舶。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一般海商法只适用于各类商业船舶。
四、船舶吨位
《海商法》规定不适用于总吨位20总吨以下的船舶,是从船舶的重量上界定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舶的重量可依不同的标准来表示,各种吨位的表示均有不同的用途和法律意义。
1.总吨位。总吨位是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总吨位反映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停泊费的计算一般依据总吨位。
2.净吨位。净吨位是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一般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海关吨税的收取一般依据净吨位来计算。
3.排水吨。排水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载重线是船舶在当时所处的区带、区域和季节的情况下,最大程度装载时所达到的吃水线。如载货吃水没过了载重线,就会使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威胁,船东和船长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4.载重吨。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的差额是载重吨。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由于空载排水吨不包括燃油、消耗品、淡水等的重量,因此,上述消耗性供应品的重量应计入载重吨。所以载重吨并不表示船舶能够运输货物的重量。货物的载重吨应以载重吨减去燃油等消耗品的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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