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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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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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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9343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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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宇,青海贵德人,1963年2月生,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课题组首席专家、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长期从事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反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等领域研究,著有《习近平法治思想yin领新时代检察理念知与行》《数字检察办案指引》《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研究》《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案例精选》《刑法原理与实务》《国际刑法学》《犯罪故意研究》《死刑研究》《罪与刑的思辨》《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教程》等著作,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王敏远,浙江杭州人,1959年11月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求是学者。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兼任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曾主持完成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公安部、中国法学会等多项课题,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代表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程序性辩护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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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察学》:
  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起点在哪里,究竟应该如何起算才比较合理,向来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回望梳理历史,既可以让我们明白中国检察制度的来龙去脉,也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检察制度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必然性以及应该承担的职能作用。数百年来,中国检察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本节就从关于检察制度起源的争论开始阐述,从而厘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前世今生。
  一、中国古代检察制度
  有关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问题,我国法学界向来分歧颇多。对中国古代是否有检察制度的问题,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学家们就进行过长达二十多年的争论。学者们以不同的检察制度概念和内容为标准,对检察制度的起源问题展开讨论,其结论自然是大相径庭。因为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不是“大同小异”,而是“小同大异”,所以有学者认为,以法律监督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存在,即所谓的广义检察制度最早形成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该制度自西周至清朝一直存在并且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从我国当前检察制度的内容及文化渊源角度来看的。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制度是一个外来的概念,中国在近代以前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御史制度所体现的行政监察与司法弹劾不分、指控与审判不分等特点,与现代检察制度存在重大区别。
  上述两种观点其实并没有本质性的不同。以侦诉分离的现代检察制度作为参照去“返照”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自然会存在不少差别,但因两者之间的不同而否认御史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起源,并不合理。任何制度的产生,一般情况下都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的结果,所以,其起源不见得就是唯一的。从法律文化传承角度看,以监督官员秉公履行监督职责为主要职能的御史制度,虽与以公诉为主要职能的现代检察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与我国当前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却存有不少共性,将其作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渊源未尝不可。
  渊源本身是指事物的源头、起源,搞清楚一个制度在历史上的起源,有助于增强对现行制度的理解与认同,对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有更加透彻的认识,正如《三国志》所说:“测其渊源,览其清浊,未有厉俗独行若宁者也。”御史制度可溯源至古代的言官和察官制度。据史籍记载,中国古代在虞舜时就有了言官和察官之职,“言官始自虞舜,察官肇自西周”。秦朝以后,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中央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御史制度虽几经改变和发展,其职权或大或小,名称也数次更改,但一直延续到清末司法改制时成立检察厅,都察院所拥有的诉讼监督职能才分离出来。御史制度作为中国检察制度的本土资源,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一直扮演着综合监督各种统治权力的角色,其巩固政权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这种监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是监督的权力十分广泛,与中国古代高度集权制相适应,其权力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在适用方式上呈现普遍性、放射性的特点;二是属于高度集权专制下的权力制衡模式;三是监督与行政监察合二为一。这些特点与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有着不少的共性,其纠察百官、监督制约权力的职权,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无疑有一脉相承之处。所以,虽然清末司法改制设立现代检察制度和民国所沿袭的清末检察制度都与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并无直接的渊源关系,但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在职能上与御史制度存有不少相似之处,却是不争的事实。
  二、中国近代检察制度
  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以法制形式确定司法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实现审判和检察分离,提出检察概念并建立近代意义中国检察制度,肇始于清末的司法改制。清末司法改制的直接动因是清政府欲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1902年清政府与英国续订的通商行船条约中约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自此,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编纂近代法典,学习西方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其中也包括了西方检察制度。
  清末司法改制将清政府中央官制中的“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改为法部、法院、检察厅,基本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近代司法体制。都察院稽察、监督诉讼审判职能划给了检察厅,都察院的机构虽然予以保留,但其职能改为“纠察行政缺失、伸理冤滞”——已由法律监督机构向行政监督机构方向过渡了,而检察厅则实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司法监督。
  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检察局各设检察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1907年颁布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局作出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须亲告案件(包括胁迫、诽谤、通奸等罪)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检察官独立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需要指出的是,清末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公诉的效力不得及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人以外之人”,检察局可以接受控告或自首并自行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警察逮捕罪犯,对于司法警察移送的案件,也由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监督预审和公判,并纠正其违误;监视判决之执行,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分一般案件和死刑案件两个方面,“凡判决之执行,由检察官监督指挥之”,“凡死刑经法部宣告后,由起诉检察官监视行刑”,查核审判统计表等。
  1909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第十一章为检察厅专章,规定在各级审判机构内配置检察厅,分别为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和总检察厅,管辖区域与各级审判机构相同。总检察厅首长称“厅丞”;高等以下各级检察厅首长称检察长或检察官,其属员则称“典簿”“主簿”“录事”,仍然是旧衙门称谓的沿袭。1910年清政府又颁布了《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规定检察官有调度司法警察以指挥侦查、逮捕人犯、押送人犯、取保传唤相关人员等权力。
  应该说,清末司法改制所确立的司法制度虽然只停留在法典层面上,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就随着清政府的灭亡而“寿终正寝”了,但其司法改制本身的价值却不容否认。它在价值观念上否认了沿袭几千年的司法行政不分、民刑诸法不分、审判检察不分的法制传统,肯定了现代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的进步意义,并将这些制度和原则引进中国社会进行了首次尝试。虽然尝试没有完全成功,甚至不能说有多大的成功,但其符合时代潮流的倾向是明显的。也正因为如此,清朝被推翻后,司法改制的许多内容在之后的社会中依然存活——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今日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北洋政府基本沿用清末司法体制。1915年北洋政府对《法院编制法》进行修改,改为三级二审制,即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在各级审判厅辖区内设检察厅,从这时起,检察厅内的称谓也发生了改变:总检察厅厅丞改称为总检察长,各级检察厅的典簿、录事均改称为书记官长、书记官。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是“五权分立”政体,设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法院隶属于司法院。1927年,各级检察厅被取消,而只于各级法院内设置检察官执行检察事务。1932年,《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最高法院设检察署,其他各级法院仅配检察官。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实行和指挥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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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论
绪论
一、检察学概述
二、检察学的地位与作用
三、检察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属性与理论基础
第二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域外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优势
第五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检察制度新发展
第二章 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第一节 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不同学说
第二节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
第三节 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
第三章 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第三节 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节 检察一体原则
第五节 依法能动履职原则
第四章 新时代检察理念
第一节 新时代检察理念概述
第二节 服务中心大局
第三节 政治性与业务性相统一
第四节 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第五节 监督与办案相统一
第六节 双赢多赢共赢
第七节 智慧借助
第五章 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组织设置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第四节 检察机关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检察官制度
第一节 检察官制度概述
第二节 检察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第四节 检察官管理考核制度
第五节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分论
第七章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概述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 审查逮捕和刑事公诉
第四节 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
第八章 检察侦查
第一节 我国检察侦查制度概述
第二节 直接侦查
第三节 机动侦查
第四节 自行(补充)侦查
第九章 民事检察
第一节 民事检察概述
第二节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第三节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第四节 民事执行监督
第十章 行政检察
第一节 行政检察概述
第二节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第三节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第四节 行政执行监督
第五节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十一章 公益诉讼检察
第一节 公益诉讼检察概述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章 未成年人检察
第一节 未成年人检察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第三节 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
第四节 未成年人检察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十三章 控告申诉检察
第一节 控告申诉检察概述
第二节 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与处理
第三节 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
第四节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第十四章 检察数字化改革
第一节 检察数字化改革的动因
第二节 检察数字化改革的要义
第三节 检察数字化改革的路径
第十五章 检察职能的新发展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二节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第三节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第四节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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