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与教学研究》:
第二节 高等教育管理的类型
高等教育管理的类型传统上就是指国家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管理高等教育活动,即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组织形态。按照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划分和行使方式的不同,把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划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一、中央集权制
中央集权制,是指全国高等教育机构主要由中央政府管理,其下属地方政府和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措施都必须以中央政府制定的法令和指示为准。有关高等教育创新与发展的决策权、指挥权、审查权等权限全部集中在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例如,中央政府通过计划、命令、法律、拨款、监督等手段直接调节高等教育活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由国家政府按计划实行。地方制定的政策,只是对中央或上级的政策的解释、执行。这种管理的优点是有利于教育政策的统一,有利于统筹全局、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利于调节各地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统一教育标准,保持全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其弊端是会使教育管理缺乏弹性,难以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事业,易导致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挫伤下级机关办学的积极性,降低学校的办学效益,减少教育方面的创新和特色。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高等教育体制大体属于这类模式,前苏联、法国就是典型代表。在法国高等教育体制中,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国民教育部,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制订方针政策,审批学校专业文凭授予权,批准各级人事安排,确定限额招生专业及其招生数,分配教育经费,等等。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前苏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模式,具有高度中央集权的特征。经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教管理体制的创新,尽管改变了中央政府对地方高等教育的一些权力,但是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仍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是以中央集权为基础,中央与地方存在着上下级关系,地方各级高等教育行政组织均受中央统一领导。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央集权化的特征还是很明显。如现在由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教育、一部分“211”高校几乎完全由中央政府决定高校的各个方面。
二、地方分权制
地方分权制,是指高等教育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或公共团体管理。下级机关和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有完全的独立权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支配着高等教育的运行,高等教育活动呈现出极大的市场性,其资源配置也来自多个方面。中央政府对其在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不加干涉,主要依据各种法律,通过拨款和评估等手段,把政府的政策渗透到地方和高校,实行对高等教育的间接控制,实际上将高等教育的管理权交给了地方。这种管理体制的长处在于,可以使教育行政管理具有弹性,避免一刀切,使教育为地方的实际需要服务,易于办出特色,能减少国家对具体事务的干预和管理。其不足之处是权力过于分散,会带来政令不统一,地方各行其是等问题;还会造成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和教育发展上的盲目混乱,导致教育行政管理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地方分权体制几乎没有,但美国还可以看作是当今世界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地方分权元素的个例。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的高等教育职能和权利,也即中央政府没有实权,处于资助和指导的地位,其职能是服务性的,高等教育传统上由州政府和其他各种私人团体管理。
三、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中央与地方合作制是在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分权制两个极端之间分布着的许多高等教育类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高等教育。它们有一个总特征:其决策与管理权力,部分在中央政府方面,部分在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高等教育我国家干预力量与市场调节力量并存,在国家政府与高等教育之间存在一种中间层缓冲组织或力量,这种组织或力量协调国家与高等教育的关系,协调计划与市场的机制,并协调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这种管理结合了前两种管理的优点,但在权力分配,彼此制衡与相互衔接上存在着很多问题。英国、德国和日本可以说是这一体制类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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