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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资产工作和服务阵地建设百问百答
0.00     定价 ¥ 58.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0875956
  • 作      者: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 出 版 社 :
    中国工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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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全国工会系统资产监督管理,组织职工疗休养,以及相关政策、理论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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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从工会资产基础知识、工会资产管理体制、工会资产管理制度、工会资产基础管理、职工文体教育事业、职工疗休养和旅游休闲事业、职工互助保障和职工服务事业、工会资产改革发展等八个方面,梳理了开展工会资产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基本问题及常见疑难问题。针对每一个问题,从原因和意义、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状、特点和规律等各个层面予以回答。另附有《工会资产工作和服务阵地建设自测题》和重要制度附录供参考,帮助读者加深理解。以全书为整体,勾画工会资产工作的轮廓和细部,竭力向读者展现推动工会资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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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 工会资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关于工会资产工作,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进行不断完善,成为工会资产工作的重要准绳。深入学习并运用工会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可以使工会资产工作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这对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企事业资产和三大服务领域的作用,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2021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资产的性质进行了规范的诠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因此,各级工会在处理涉及工会资产产权变动事宜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部分明确要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逐步将民族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的范围。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加大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力度。”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群团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部分明确要求:“群团组织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优化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工、管理流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规范资产使用程序”部分要求:“要规范出租出借行为。按规定可以出租出借的,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强化资产监督管理”部分要求:“探索建立科学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计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促进资产配置效率的提高。”“加快信息系统建设”部分要求:“优化资产管理流程设计,加强内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群团组织资产基础数据库。积极探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相互对接,实现资产管理数据共享。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分析利用工作,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各级工会有力开展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方向。

 

2 工会资产是如何形成的?

工会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党和政府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无偿划拨和拨款形成的工会资产,包括房产、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无偿划拨了大量土地、房产,用于建设工会组织办公和开展职工活动的场所,奠定了工会事业发展的强大物质基础。工会机关最初的办公场所以及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工会院校等工会服务阵地,基本上是党和政府提供给工会使用管理的,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人阶级、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原为太庙,是明、清两代皇帝祭祖的宗庙,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规模最宏大的皇家祭祖建筑群,被誉为“天下第一庙”。新中国成立初期,经周恩来总理提议,政务院批准将其改造为“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毛泽东主席亲书匾额,成为首都职工的学校和乐园。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就是党和政府划拨给工会资产的经典案例。

(2)工会依靠自身力量投资形成的工会资产。各级工会为改善办公条件,发展壮大工会阵地,投资建设办公场所,积极发展工会企事业,形成了大量的工会资产。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大资金投入,对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工会院校等工会阵地进行大规模改造,并兴办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等职工服务阵地,使工会资产不断发展壮大。

(3)工会企事业单位通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形成的工会资产。各工会企事业单位坚持把发展放在首位,在服务工会工作、服务职工群众、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了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工会资产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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