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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0.00     定价 ¥ 69.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4350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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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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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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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道路交通纠纷。内容包含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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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8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骑手侵权责任的认定——于某某诉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4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某

被告(上诉人):网络公司

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17时20分许,张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闯信号灯时,其车与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于某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网络公司与张某某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承揽合同》《服务信息采集表》,证明张某某系网络公司的兼职骑手。事故发生之日系张某某首日进行外卖配送,其作为新骑手,跟随老骑手马某某进行送餐。张某某称支付了装备(外卖箱、马甲)押金300元和100元的保险费。

网络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雇员张某某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自2021年7月14日00时至2021年7月15日00时,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450000元。案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自残、自杀。”

保险公司主张因张某某闯红灯保险免赔,提交《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其中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提交投保流程视频,证明在投保时已尽到提示义务。

【案件焦点】

骑手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张某某事发时是否从事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外卖员接受配送公司的指令从事工作,接受配送公司管理,且由配送公司按照约定发放工资,配送公司为外卖员投有保险。故虽张某某与网络公司签订承揽协议,但与其从事劳动的性质不符,应当认定张某某与网络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网络公司支付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3189.31元;

二、于某某返还张某某4864元。

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作为投保人及雇主为其雇员张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两辆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的关键在于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

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应考虑张某某的身份,同时,侵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也是影响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重要因素。骑手在从事互联网外卖平台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应当考察骑手与平台、外包公司之间的工作模式、平台对骑手的管理模式等因素,在正确认定各主体之间实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张某某为与网络公司(代理商外包公司)签订协议的兼职骑手。张某某与网络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影响本案侵权责任主体确定的关键所在。审判实践中,针对骑手与外包公司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观点:

……


编写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涛  巩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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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 连环碰撞交通事故中,未与受害者车辆发生接触或碰撞的无责车辆也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某诉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 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无责方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诉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 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驾驶人与公司合同关系的性质确定赔偿义务主体

——孙某某诉郭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责任主体认定

——连某诉孙某、某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 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高某诉科技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 共享汽车租赁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袁某某诉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 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认定

——苏某1等诉王某、技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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