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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执行案例
0.00     定价 ¥ 69.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4364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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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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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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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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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执行案例。内容包含对不动产的执行、对动产的执行、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对债权的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执行期限。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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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 比例原则在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中的适用——朱某与覃某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执复60号执行裁定书

2. 事由:执行异议

3.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朱某

被执行人:覃某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案外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覃某共同以办理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位于柳州市某小区9幢1单元8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案外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覃某的唯一不动产。案外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覃某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就读于附近学校......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某罚金一案中,裁定查封案涉801室房屋,并作出(2022)桂0204执4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涉801室房屋进行拍卖。案外人朱某对柳南法院查封、拍卖裁定不服,向柳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是其与覃某共有,且为其家庭唯一住房,要求解除对案涉801室房屋的查封及停止拍卖......

【案件焦点】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找准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是其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二人平均共有的唯一生活住房,二人无其他房产,案涉房屋日常居住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及其3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就近入读于当地学校,是一家5口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所。案涉房屋套内面积为98.23平方米,总房款的69.93%需银行按揭,案涉房屋是保障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其共同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鉴于该案涉房屋系复议申请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所、房屋面积小、实际出资价值低和银行按揭等实际,如拍卖处置,支付银行按揭和复议申请人50%的相应份额后,再作出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安置方案,所剩无几,可能无法执行6万元的罚金。另需执行的违法所得27000元,没有证据显示用于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2013年购买的案涉房屋,现被执行人覃某已刑满释放,可中止拍卖行为,由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或做出其他履行方案。复议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案涉房屋解除查封、拍卖的理由部分成立。法院对复议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中止拍卖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解除查封案涉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桂0204执44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801室房产的拍卖。

【法官后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第三种情形为“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该条规定打破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误区,但同时有使得执行法院以此为依据,对案外人以唯一住房为由的异议申请一概予以驳回的风险。

……

“有恒产者有恒心”,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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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1. 比例原则在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中的适用

——朱某与覃某执行异议案

2.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夫妻一方接受父母赠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媛诉廖某峰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二、对动产的执行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四、对债权的执行
五、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六、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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