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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00     定价 ¥ 7.00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ISBN:
    9787509370575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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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公布后,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针对生产领域出现的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7条,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入罪门槛;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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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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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5日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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