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消费立法研究》:
第二节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国境及对谋法的修订
研究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问题,为解决经济可持续增长与生态环境代价的矛盾寻找路径。对循环经济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规划的编制、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具有实践意义。特别是对于各省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具有实践上的指导作用。为地方政府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基础,对建成较完善循环经济政策支持体系的目标具有实践推动作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该法的可操作性一直饱受诟病,2016年《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开启修法程序。修法主要针对现有法律条款、增加的条款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延伸制度。例如,来自企业的人大代表认为,在一次资源利用方面,前端要坚持清洁生产,可以与《清洁生产法》衔接;后端是废物和副产物处理。废物送往垃圾填埋场、固体废物处理厂或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衔接;对副产物要建立专门的副产物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通过物流、物联网、互联网等手段,将副产物汇集起来进行交易,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①《循环经济促进法》可操作性不强,对循环利用的上下游没有很好的衔接,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修法的意见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关于制定垃圾分类回收法、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制定轮胎标签法等的议案内容建议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中一并考虑;将《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名为《资源综合利用法》或《循环发展法》更合适;现行《循环经济促进法》偏重于理念,忽视了以资源为中心的循环再利用,缺乏可执行性,建议通过修改明确立法的核心在于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一次资源利用、二次资源利用、废品处理、废物处置等内容,明确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奖惩等。
为了贯彻和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14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和《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进一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共确定了49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100个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100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101个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28个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开展了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和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工作,共确定28家企业作为再制造试点,10家企业作为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5批《再制造产品目录》,促进再制造产品推广。为国务院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旨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期间,全周人大环资委还有计划地组织了山西、陕西、河南等地的不同层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既有针对政府一级的实施情况的凋研,也有对企业园区实施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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