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美国人?
[美]埃里克·方纳 文 王希 译
对于历史,美国人总是抱有一种不同寻常的暧昧态度。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Melville)写道:“过去只是暴君们留下的课本,而未来则是自由人拥有的《圣经》。”然而,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我们也总是从历史中寻找凝聚民族的力量。当今美国社会关于历史的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我们对美国社会可能发生碎化的担心,也源自我们对当代学术研究的一种忧虑:它似乎更强调讲述致使美国人分裂而不是共享的历史内容。历史学家当然需要寻求和识别美国历史上的共同主题,然而,这些主题的呈现并非是单面向的,也不是像新史学的批评者们所想象的那样可以轻易完成。差别性与共同性是美国历史经验中相互依存的两个内容。组成美国社会的多元群体长期使用同一种政治话语,尽管它们对这一话语的内容具有极为不同的解读。显然,普世原则和共同价值观在历史上是通过差异和排斥而建构起来的。
包容与排斥两者之间存在的这种共生关系—一方面强调民主与自由是普遍权利,另一方面又只允许某些特殊群体享有民主与自由—在围绕“谁是美国人”这个根本问题的辩论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如今,许多政客将美国的问题归咎于外国人的非法进入,他们提出要以种族和族裔标准来重新界定我们的民族性(nationality)。然而,关于“谁应该是”和“谁不应该是”美国公民的激烈争吵在历史上并不新鲜。作为一个民族,为了“美国性”(Americanness)的定义问题,我们曾经长期争论不休。
民族(nation),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著名定义中,不止是一种政治实体,它也是一种心理状态,“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同时带有精神和地理边界。民族认同感(national identities)并非是永久固定的,反而注定是不稳定的,注定要不断地随着想象的边界而不断被定义和再定义。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美国政治语言中的其他“关键词”一样,“美国性”被哲学家们称为是一个“从根本上引发争议的概念”—它的本质决定了它会具有多种并相互冲突的解读。
在一个至少在口头上信奉平等理想的社会里,如何划分想象共同体的范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认知的角度而言,美国人一直认为民权平等和政治平等应是主流价值,而对“次等公民地位”(second-class citizenship)的抗议也成为一种有力的社会抗争语言。随着与美国公民资格关联的实质性权利的范围变大,决定包容与排斥的界限也变得愈发重要。美国历史不是一个不同群体依序获取一套固定权利的简单故事,相反,被排斥的群体要求进入划定的范围,权利则因围绕边界斗争的结果而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前奴隶在内战之后,而后是他们的后代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先后展开了争取完整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斗争,他们的斗争激发其他群体发出同样的权利诉求,从而转变了美国人关于“谁是美国人”的思考。
美国人关于民族认同的辩论反映出西方传统所包含的一种更大的内在矛盾。我们时常说,西方创造了“自由”的概念,并将之界定为一种普遍人权,但西方也发明了“种族”的概念,并赋予其预测不同人类未来行为的权力。“民族”(nationalism)的思想,至少在美国来说,就是这两种信仰结合而产生的结果。传统上,学者们将“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与“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区分开来,前者将“民族”想象成一个共同体,它建构在共享的政治体制和价值之上,其成员资格对居住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成员开放;后者则将“民族”视为一个建构在同一族裔和语言传统之上的后裔共同体。法国所展示的是一种具有包容精神的、公民性民族国家,而德国则代表了一种排他的、族裔性民族国家的形式。多数学者将美国视为法国模式的民族国家。他们认为,自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开始,美利坚民族的生存是基于一系列具有普世性而非特殊性的原则之上的;做一个美国人的全部要求即是全身心地拥抱和接受以自由、平等和民主为内容的意识形态。
然而,长期以来的实践则显示,美国民族性的界定同时带有公民性与族裔性定义。在美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内,美国公民资格的界定既是由血缘也是由政治忠诚所决定的。这两种思想的并列可以追溯到共和国的创制时代,美国是为了追求自由而得以创造的,但其生存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奴隶制的支撑。奴隶制侧面决定了所有美国人的认同和自我认知,从一开始就赋予美利坚民族(nationhood)一种鲜明的排斥性特征。正如政治学者茱迪·史珂拉(Judith Shklar)所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奴隶制使美国公民资格的价值建立在对其他人的拒绝与否定之上。奴隶制给美国公民资格建构起一道最困难重重的边界,令黑人在那些想象美国共同体的人的眼中彻底消失。美国首任联邦检察总长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曾写到,奴隶不是“我们社会的基本成员”,自由和公民权这类语言并不适用于他们。迷思制造大师赫克多·圣约翰·克里维科尔(Hector St. John Crèvecoeur)提出了一个经典问题:“美国人这个新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回答是,美国人“是一个混合体,由英国人、苏格兰人、爱尔兰人、法国人、荷兰人、德意志人和瑞典人混合组成……他或者是一个欧洲人,或者是一个欧洲人的后代”。而此刻美国人口的整整五分之一(我们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比例)是非洲人和他们的后代。
那些被划入“我们圈子”中的人又是谁呢?联邦宪法中没有任何条文明确界定过谁是美国公民,也没有说明公民应该享有何种特权或豁免权。相反,认定公民资格和公民法律权利的权力掌握在各州州政府手中。但联邦宪法授权国会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移民归化体制,而1790年归化法则第一次对美国国籍(nationality)做出了立法规定。国会没有经过任何辩论,就将归化程序限制在“自由白人”的范围之内。这一限制延续了很长时间。在长达80年的时段里,只有白人移民才能通过归化程序成为美国公民。黑人在1870年被准许进入归化程序,亚裔则要等到20世纪40年代才获得进入归化程序的资格。对白人群体的移民限制始于19世纪的最后25年。最初被排斥的包括妓女、犯有重罪的罪犯、精神病患者、一夫多妻者以及那些有可能变成“公众负担”的人。到了20世纪,这个排斥名单最终加入了无政府主义者、共产党人和文盲。但在美利坚合众国历史的第一个百年内,依照1795年归化法的要求,全世界唯一无法获得美国公民资格的一群白人是那些不愿放弃世袭贵族头衔的人。所以,对于白人而言,(美国)国籍(nationality)的界定,既是想象的结果,也是自愿选择的结果。
在欧洲贵族和非白人这两个被排斥在归化程序之外的群体之间,相似之处要比乍看上去更多。两者都被视为缺乏共和政体公民所必需的素质,尤其是缺乏自制能力、前瞻性的理性思考和为公众服务的奉献精神等。这些正是杰斐逊在《弗吉尼亚笔记》一书中声称黑人所缺少的素质。之所以缺乏,一方面是因为自然能力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奴隶制曾带给他们的苦痛经历(杰斐逊对此很能理解),致使他们无法对美国抱有忠诚感。与当代作者一样,杰斐逊十分看重遗传与环境、种族和智力之间的联系;但与当代作者不同的是,他提出了一些暂时但并不“科学”的结论。杰斐逊认为,美国黑人应该享有《独立宣言》所宣示的自然权利,但他们得享这些权利的地方应该是在非洲或加勒比海地区,而不是在美国。美国公民群体应该是人种统一的,所有人拥有同样的经历、价值观和内在能力,从而能够凝聚起来,将公益的理念变成现实。
杰斐逊想象的共和国共同体中没有黑人的位置。随着(白人男性享有的)政治民主在19世纪上半叶持续得以扩展,黑人的地位—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开始变得越来越不协调。的确,美国缺乏一些界定民族性的传统要素—规制久远的地理范围,一个强大而充满敌意的邻国,基于族裔、宗教和文化历史之上的整体感—美国的民主政治体制最终成了界定美利坚民族的要素。投票权不断变成了美国公民资格和权利的象征—尽管法律上还没有完全承认(选举权因受州政府的管制仍被视为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权利),但在大众文化和公众话语中却早已被接受。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在19世纪20年代出版的《美国词典》中注释说,“公民”一词的同义词是选举权的拥有。
在以选举权的拥有而划定的边界之外站着各种不同的美国人群体。自由女性在作为想象共同体的“国家”(nation)中自然占有一席,而且根据当时盛行的男女领域分离理论,女性在培养未来公民方面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重任。普通法的习俗通常将妇女置于丈夫的法律地位的覆盖之中。然而法院也经常(但并不总是)判定已婚妇女可以拥有独立的公民地位。外国女性移民可通过归化程序而成为美国公民,本土出生的美国妇女不会因为嫁给了外国人而丧失美国公民的地位,唯一的例外是1907年至随后的15年这一时段内。然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中,妇女均没有参与政治的基本资格—基于财产的拥有或控制自己劳动的权力之上的自立机会。(男性)社会普遍认为女性天性顺从,不适合承担公民权责之重。
如果说妇女居于的是一种附属公民(subordinate citizenship)的地位,非白人则被彻底排除在白人美国人的想象共同体之外。奴隶因其地位而理所当然地被排斥在“我们的圈子”之外;即便是在北部,虽然民主在白人男性公民中得以扩展,外国移民也不断被纳入民主化进程之中,但黑人的法律和政治地位却迅速衰退。1821年的纽约州制宪大会废除了白人男性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却同时将黑人参与选举的资格提升到价值250美元的财产—这笔财富超出了该州绝大多数黑人公民的经济能力。在决定一个人获得或丧失公民资格的标准方面,种族事实上取代了阶级。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B. 特尼(Roger B. Taney)在1857年斯科特案的判决中,通过宣布任何黑人均不能成为美国公民,从而使这一立场合法化了。
包容与排斥是一种共生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关系。即便美国人的言辞变得更为提倡平等,但以种族主义为核心的一整套意识形态却拥有广泛的民意支持,成为界定民族性的标准。如同对妇女公民地位的解释一样,大自然的造作—与生俱来的能力,而不是人类的发明—为排斥非白人群体提供了理由。正如约翰.·.密尔曾经斥责过的,“对于掌握强权的人来说,所有的强权不都是一种大自然造化的结果吗?”然而,在密尔本人的名著《论自由》中,他却认为自治权“只适用于那些天生禀赋达到了成熟程度的人类”。许多“种族”整体不具备理性行动的能力,而这一能力则是民主国家公民的必备素质。
密尔的观点在美国白人中很有市场。这也许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当时美国经济的增长主要依赖黑人奴隶的劳动,美国领土的扩展导致另一个非白人群体—印第安人—丧失家园、流离失所,对墨西哥人居住的领土的征服也被视为是对非白人的征服。的确,西进运动让美国白人感到,拥有土地就等于拥有了美国公民的资格。然而,当白人劳工将西部想象为一片获取经济独立的土地并的确从中有所斩获的同时,一系列名目繁多的附庸性经济体制—奴隶制、印第安人契约奴工制、墨西哥人的劳役偿债制和华人劳工的长期契约劳工制等—也被带入西部。自由劳动成为只有白人才能享有的权利。
美国的政治语言中也充斥着种族排斥的话语。“我相信,美国政府是为白人而创建的”,斯蒂芬·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在1858年与林肯的辩论中这样宣称,“我相信,它是由白人为了白人的利益和他们的后代而创造的,我赞成将公民资格赋予白人……而不能赋予黑人、印第安人或其他低贱的种族。”这种注重“种族”(这是19世纪人们使用的一种极为荒诞的范畴,它将文化、历史、宗教和肤色等因素笼统地混为一谈)的言论在使各种各样的欧洲人建构起一种国家认同的同时,也更为苛刻地划定了想象共同体的排斥范围。
然而,如果奴隶制赋予美国民族性(American nationality)一种种族化定义的话,废奴主义的斗争则产生出它的对立面,即一种关于公民资格的纯公民性理念(a purely civic version)。废奴主义者对黑人奴隶和自由黑人拥有的“美国性”的承认,不仅驳斥了奴隶制的合法性,而且也反对将自由黑人视为二等公民。废奴主义者率先提出了一种关于联邦公民资格的思想,认为所有公民都应享有联邦国家提供的平等的法律保护。共和党在19世纪50年代登上政治舞台,其言论并不像废奴主义者那样追求平等,但也承认美国所宣称的原则在包括全人类的足够范围内均有效。在谈及欧洲移民的时候,亚伯拉罕·林肯指出,这些人的美国公民资格并不是从“血缘”或祖辈那里衍生而来的,而是源自普世平等与普遍自由的原则中所包含的“道德情操”(moral sentiment)。林肯否定了斯蒂芬·道格拉斯的基于种族之上的自由推论,声称《独立宣言》所列举的权利适用于全人类。
从这个角度看,美利坚联邦在19世纪中叶所遭遇的危机,也是一场关于美国民族性内涵的危机,而内战则成为重新界定美国公民资格的一个关键时刻。战争动员通常会强调全民团结一致的必要性,在美国历史上,战争也给被剥夺了权力的公民带来了要求权利的机会。妇女与印第安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成为选民;年满18岁的公民在越南战争后获得了选举权。美国内战不仅巩固了联邦的团结与国家忠诚,而且还创造了一个现代的美利坚民族国家。这自然将“谁是美国人”的问题推到了公众讨论的最前沿。温德尔·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在1866年写道:“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它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造就或构成一个公民。”内战产生了第一部关于美国联邦公民资格的法律,它极大地扩展了公民权利,也彻底否定了把公民权利与族裔或种族身份相联系的做法,新法律规定,公民是一个没有区分和等级的美国人民群体中的平等成员。
一套新的美国主义(Americanism)的概念从内战中降生。《1866年民权法》第一次对美国公民资格做了法律界定,宣布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印第安人除外)都是美国联邦公民,并列举了公民不分肤色均应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能力、拥有财产和享有同等的法律待遇等。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规定,美国公民资格的基础是在美国领土上出生或在美国完成归化程序,各州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或拒绝给予他们“平等的法律保护”。修正案使用了涵义如此宽泛的语言,为国会和联邦法院在未来将种种实质性权利带入“法律平等保护”的实践之中打开了大门,而这一实践将在20世纪里的许多时间里被联邦法院践行。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则禁止各州利用种族作为行使选举权的资格限制。
共和党领袖卡尔·舒尔茨(Carl Schurz)称重建为“伟大的宪政革命”,因为它代表了一种与先前的美国法律传统非常明显的分离,它自然也引发了强烈的反弹。“我们根本就不属于同一个种族”,来自印第安纳的参议员托马斯·亨德里克斯(Thomas Hendricks)说,“我们是如此不同,完全不应该组成同一个政治共同体。”
重建时期的共和党人否定了这一说法,但他们信奉的普世主义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弗里德里克· 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于1869年发表的名为《组合民族》(Composite Nation)的演讲中,对歧视中国移民的做法予以谴责,坚持认为美国的目的是为“来自世界各地、为追求民族自由的梦想所激励的”所有人提供一个避难所。他认为,任何形式的排斥都是与民主内涵相对立的做法。一年之后,当参议院的激进共和党人领袖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提议将“白人”一词从归化资格要求中去除的时候,西部参议员们表示强烈的反对。他们愿意将黑人吸纳为美国公民,但拒绝将亚洲人纳入。在他们的坚持下,美国“民族性”的种族界限不但没有被废除,反而被扩大了。
在扩展公民权利的时候,重建时代的政策制定者们也没有努力将妇女的权利考虑在内。信普教派牧师和妇女选举权领袖奥林匹亚·布朗(Olympia Brown)说,重建提供了一个“将黑人和妇女融入公民之中”的机会。但共和党人—包括许多前奴隶—将奴隶解放视为一种黑人过家庭生活的自然权利的恢复,在家庭生活中,男性将占据一家之长的位置,妇女则将被局限在家庭领域之中,而这一位置曾经被奴隶制剥夺。事实上,妇女们曾利用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来为自己争取权利,但法院对她们的要求并不接受。首席大法官莫里森·威特(Morrison Waite)宣布,公民资格的拥有与选举权的缺失可以并存;公民资格只是意味着“一个国家体制中的成员资格,并无其他含义”。最高法院关于妇女权利的论点预示着一种对公民资格更为收缩的界定。随着重建的结束,追求平等的冲动逐渐从国家生活中消退,想象共同体遭遇了另外一波重新想象。
19世纪后期,种族主义思想因重建的“失败”而被再次强化和兴起,主导了美国文化,并助长了那种认为非白人不配享有政治自治的思想的传播。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者约翰·伯吉斯(John W. Burgess)在19与20世纪之交时写道:“一个黑人,意味着他是来自黑色人种的一员,这个种族从来没有学会如何成功地用理智来制服感情,也从来没有创造过任何形式的文明成果。”无肤色差别公民资格的理想主义在内战后的撤退,带来了盎格鲁—撒克逊主义的再度复兴,它通过排斥性的种族语言将爱国主义、仇外主义和基于族裔文化之上的民族性定义等统领起来。通过1898年美西战争的胜利,美国作为帝国主义强权进入世界舞台之中,这一行动愈加激发了美国对盎格鲁—撒克逊优越论的推崇,并以此来取代先前将美国与民主政治体制相等同的做法(或不断使用愈加明显的种族主义方式来界定这些体制)。
享有公民资格的范围在进步时代变得更为狭窄,即便公民权的内涵在扩大。如同“劳工问题”逐渐占据了公众生活的中心,另一个思想—公民权需要有经济内容—也进入主流思想之中。进步时代的领袖人物,如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和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等,认为在大公司资本主义时代,“美国公民权的根本内容”必须包括享有“产业自由”(freedom in things industrial),譬如接受教育的权利、“某种程度上的财政独立”,以及足够抵抗失业和贫困的“社会保障”。这是关于公民资格的社会定义,它将最终延伸到新政及其之后。但进步主义者也希望利用强大的国家来推动美国化的进程,而美国化将帮助美国在面临正在发生的人口结构变化时形成一个团结一致的共同体,消解族裔认同,将新移民变成完全的美国公民。如同当今推动共同文化和共同价值观的人一样,进步主义者事实上在面对美国主义具体内容上表现得非常模棱两可。除了要求对民主表示信仰、移民必须对美国而不是对原国籍国表示忠诚之外,如果要从他们的演讲中找出任何关于美国价值观的准确定义,都将是徒劳的。
美国主义的最强劲推崇者则继续推进种族化的民族性定义。在其宣扬的“美国生活标准”(American standard of living)的思想中,美国劳联一方面将高工资与国家认同等同起来,另一方面则声称亚洲人、黑人和欧洲新移民天生就愿意为挣得“奴隶的工资”而工作,所以他们不是真正的美国人。其他的自诩为美国种族和文化传统的卫道士们则对“低等种族”—专指来自南欧和东欧的新移民—造成的危险不停发出警告。这种从19世纪承袭而来的种族主义语言此刻得到了伪科学的支持,新发明的智商测试和出生率统计数据“显示”,能力欠缺的人种有可能在人数上超过优秀人种,并有可能破坏美国人基因的纯洁性。(当今那些反对非白人移民的人所说的话都能在80年前出版的麦迪逊.·.格兰特的《伟大种族的消逝》[Madison Grant,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一书中找到对应的语言。唯一的不同是当今的本土主义者将进步时代的移民美化成为自给自足的个人,不像今天的移民,他们从不依赖于公共救助,也从不从事暴力犯罪活动。这样的描述会令昔日那些“美国化行使者”[Americanizer]感到受宠若惊,因为他们在当时曾以今天指责海地人、墨西哥人和其他移民的同样罪名来指责意大利人、犹太人和波兰人等,他们把后者视为是智力低下、仰赖公共救助而生活、有犯罪倾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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