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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7)(总第175辑)/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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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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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5689
  • 作      者:
    编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选组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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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规定》共六条,就关联交易内外部责任、董事职务无因解除、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等内容进行规范。本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9年5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若干规定》以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工作原则,在总结改革试点及全面试行经验基础上,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够丰富的实际情况,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本辑收录了关于《若干规定》的新闻发布稿及答记者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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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7(总第175辑)》:
  (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一)证明具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材料;
  (二)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三)与被告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与被告进行磋商的说明;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六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
  (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第九条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当事人在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委托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第十三条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第十四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9币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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