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规定》共六条,就关联交易内外部责任、董事职务无因解除、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等内容进行规范。本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9年5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若干规定》以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工作原则,在总结改革试点及全面试行经验基础上,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审判实践经验尚不够丰富的实际情况,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本辑收录了关于《若干规定》的新闻发布稿及答记者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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