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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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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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金融纠纷。内容包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其他。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1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某银行某分行诉张某、广西甲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6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被告(上诉人):广西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6日,某银行某分行(贷款人)与张某(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由某银行某分行向张某提供借款26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园×栋×单元×层×号房,借款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双方还约定借款人不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2014年9月10日,某银行某分行依法取得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载明某银行某分行为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人。甲公司与某银行某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张某的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担保债权包括贷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期间至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已生效,抵押人已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付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后张某未按约还款,截至2021年8月10日,张某尚欠某银行某分行贷款余额111689.81元,已拖欠本金9331.79元、利息1801.57元、罚息148.51元。案涉商品房所在楼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某银行某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某银行某分行与张某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判令张某向某银行某分行偿还款项122971.68元(其中贷款余额111689.81元,已拖欠本金9331.79元、利息1801.57元,罚息148.51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张某支付某银行某分行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4.判令某银行某分行对张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1.某银行某分行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2.甲公司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某分行办理的是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而非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可知,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某银行某分行据此享有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时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对讼争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抵押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已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故预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并未正式设立,某银行某分行对预抵押房屋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解除某银行某分行与张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某分行款项122971. 68元(其中贷款余额11689. 81元,已拖欠本金9331. 79元、利息1801. 57元、罚息148. 51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
三、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某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甲公司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某银行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某银行某分行对被上诉人张某所购的位于某公园×栋×单元×层×号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某银行某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为了减轻贷款风险,在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除约定由购房人用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外,还会约定在抵押登记办理成功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将此种约定称为开发商的阶段性连带保证。阶段性连带保证,其本意是让开发商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有效设定,相关权利证明文件交付银行执管之日止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提供保证,亦为银行获得安全的房屋抵押担保的等待过程提供保证。一旦房屋抵押设定成功,该阶段性保证的任务完成,即阶段性保证期间届满之时即银行获得借款人的房屋抵押担保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由于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故通用合同文本均约定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至预售房屋产证及抵押权证交付银行收执之日。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抵押预告登记在特定条件下可具备优先受偿效力。当银行已对预告登记的抵押物享有实质抵押权后,开发商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涉及对阶段性保证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
在处理新旧法衔接过程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根据行业惯例,阶段性保证是担保银行在房屋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风险,与房屋抵押并非并存关系,通过分析交易上的合理性,否定银行获得双重担保的可能,符合商业逻辑与交易习惯,实现了司法判断与商业逾期的耦合。在房地产行业呈现下行态势、资产负债率高、资金流动性放缓的背景下,阶段性担保责任作为房地产行业潜在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明确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的解除条件,使其免于负担法外过重的连带赔偿责任,实现了债务负担上的分配正义,一定程度上,也将有助于房地产行业的长远稳定发展。预售商品房交易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重要业态,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条款在其中具有普遍性,通过该案判决,为预售商品房交易各方梳理正确、合理的规则预期,有利于强化诉源治理,减少交易中潜在的诉讼发生。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浩东吴翠兰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某银行某分行诉张某、广西甲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2. 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银行温州分行诉周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后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某银行某分行诉江西某贸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4. 抵押登记效力不及于新的第三人之债
——某农商行诉杨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三、银行卡纠纷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六、证券纠纷
七、信托纠纷
八、保险纠纷
九、票据纠纷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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